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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理论被视为与诉讼目的论、价值论、诉权论、诉讼标的论以及证明责任论同等重要的基本理论。因此,既判力理论在民事诉讼法学中的地位可见一斑。其重要地位是基于既判力能够定纷止争,是诉讼的终点,并使民事判决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然而,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判决相互矛盾,案件久拖不决,案了事不了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我们不禁要对既判力的本体(作用)范围作重新审视,既判力客观范围扩张制度便是在此困境下提出的能够从审判效力的层面协调案件内部关系、不同案件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其要求是,既判力不仅应对诉讼标的产生作用,而且对判决理由也要产生一定的拘束力,或者是类似于既判力的拘束力。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对既判力客观范围扩张问题的研究还很匮乏。笔者拟通过对域外研究成果的梳理和研究,汲取有益养分,同时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就如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既判力客观范围扩张制度提出了若干思想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