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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观念是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中历史最悠久、影响最深远地一种文化观念,它以理性为基础,以正义为终极价值目标,注重法的道德性,曾经被认为是对与错的终极标准。它以二元论的思维方式培育了西方人对法治至高权威的信仰。自然法观念产生于古希腊,历经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主义,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近代的理性主义之后,在十九世纪衰落了。但是20世纪,随着人们对法学的反思,西方的自然法观念实现了复兴。笔者认为当时的社会现实条件是促使自然法观念复兴的直接原因,而自然法观念内在的机理作用符合人性的需求,是自然法观念复兴的内在根本原因。自然法观念的复兴说明了自然法观念的使命没有完成,当代社会,无论是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还是对人们的法学理论的研究都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我国在法治建设的过程当中,人们没有树立起对法律权威的信仰,主要原因在于过多地注重制度建设,未对法律制度背后的理念给予足够的重视,西方自然法观念可以给我们的法治建设以启迪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