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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是编纂《民法典》“两步走”的“第一步”,在《民法典》中起统领作用。作为《民法总则》备受关注的条文之一,即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条规定被民法学界称为“绿色原则”,是民法新增的一项原则。以“绿色原则”和“《民法总则》第九条”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北大法宝网站收集的与绿色原则相关的裁判文书上千篇,为我们研究绿色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提供了充分的资料支持。在搜集到的裁判文书(截止至2019年12月30日)中,从审理的年份来看,2017年31例,2018年496例,2019年629例,可见绿色原则正以逐年递增的速度出现在我国民事审判的实践中。无论是从案件的数量、法院审理的层级还是涉及的地域来看,我国法院对绿色原则基本认可,在实践中占有一席之地。笔者将得到的近1000份裁判文书进行筛选、分类,排除不相关文书、存在二审的一审文书,同时针对不同的买方诉卖方的房地产系列案件各取1例为代表,得到138件案例,将其作为本文的实证分析对象。本文共分三部分内容,其中第一部分是对绿色原则的理论概述,内容主要包括绿色原则在我国的含义、演进过程、价值等方面,通过对绿色原则的理论梳理作为本文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结合有关绿色原则在民事审判中适用的138件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将绿色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分为七大类,分别是:(一)宣示性适用;(二)认定合同无效;(三)认定合同解除;(四)认定侵权责任;(五)减轻当事人诉累;(六)认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七)其他类型。第三部分是针对绿色原则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笔者认为其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概念理解不明确、适用标准模糊、适用方式不当、法律强制力不足、适用的领域局限等。针对上述问题,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各级法院的审判提供借鉴。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两点:其一,笔者将绿色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分为七种类型,基本涵盖了当前绿色原则在民事审判中适用的类型,较为全面的涵盖了其适用的实践情况,为本文有关绿色原则适用的研究提供了坚实的案例实证分析支撑。其二,通过对绿色原则适用的类型化分析,总结出绿色原则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在立法层面,结合《民法典》提出立法的建议,在《民法典》各分编中落实绿色原则,完善绿色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同时,在司法层面,结合现有案例的情况,从司法上提出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