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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犯罪也开始不断的向多元化、疑难化、复杂化的方向发展,由此导致的传统的重刑主义思想开始越来越难以解决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以及新问题。与此同时,被害人保护思想开始逐步出现,受该思想的影响,刑事和解制度开始生根发芽。我们知道,作为一种保护被害人的纠纷解决模式,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在与被告人和解、消除仇恨的同时,更有效地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和补偿,同时也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尽快回归社会,因而该制度受到了我国众多学者的广泛关注,并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上对该制度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为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和经验积累,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明确了其体系结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了我国刑事司法中保障人权的思想,对实现推动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我们也看到,目前有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不尽完善,仍有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解决和完善。本论文通过对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分研究和分析,旨在发现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为我国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提供思路。本文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是对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含义和基本理论进行介绍。首先明确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含义和理论基础:其次通过比较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与其他类似制度点相关规定的区别,从而明确其存在的独立价值。
第二部分提出问题。一是从内容方面讲,到目前为止,刑事和解制度在内容上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赔偿标准,带来的问题则是一方面会造成被害人漫天要价,另一方面又会使加害人利用赔偿制度投机取巧从而获取轻刑;二是在程序上存在缺陷,造成刑事和解制度在各司法机关的适用率较低以及民众对该制度认识偏差的问题;三是由于执行过程中程序不完善,导致刑事和解协议的执行效果不明显、不完善,从而引发新的矛盾纠纷。四是从监督方面来看,目前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多方主体参与公诉案件刑事和解难以实现,二是对刑事和解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刑事和解制度由于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而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
第三部分从域外和我国刑事和解类似制度的比较分析中,提出了解决相关问题的构想。重点介绍西方国家刑事和解制度发展的理论基础以及具体内容,通过对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刑事和解制度发展概况的深入探讨,分析域外相关制度对我国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发展的借鉴意义。
第四部分则是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具体而言,要完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需要从刑事和解制度的内容、程序、执行、监督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力求克服“刑事和解就是花钱买刑”的误区。
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和经验积累,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明确了其体系结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了我国刑事司法中保障人权的思想,对实现推动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我们也看到,目前有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不尽完善,仍有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解决和完善。本论文通过对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分研究和分析,旨在发现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为我国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提供思路。本文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是对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含义和基本理论进行介绍。首先明确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含义和理论基础:其次通过比较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与其他类似制度点相关规定的区别,从而明确其存在的独立价值。
第二部分提出问题。一是从内容方面讲,到目前为止,刑事和解制度在内容上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赔偿标准,带来的问题则是一方面会造成被害人漫天要价,另一方面又会使加害人利用赔偿制度投机取巧从而获取轻刑;二是在程序上存在缺陷,造成刑事和解制度在各司法机关的适用率较低以及民众对该制度认识偏差的问题;三是由于执行过程中程序不完善,导致刑事和解协议的执行效果不明显、不完善,从而引发新的矛盾纠纷。四是从监督方面来看,目前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多方主体参与公诉案件刑事和解难以实现,二是对刑事和解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刑事和解制度由于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而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
第三部分从域外和我国刑事和解类似制度的比较分析中,提出了解决相关问题的构想。重点介绍西方国家刑事和解制度发展的理论基础以及具体内容,通过对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刑事和解制度发展概况的深入探讨,分析域外相关制度对我国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发展的借鉴意义。
第四部分则是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具体而言,要完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需要从刑事和解制度的内容、程序、执行、监督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力求克服“刑事和解就是花钱买刑”的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