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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除债权合同外,还须有一个独立的物权行为,学说上称为分离原则;物权行为的效力不为其原因行为(债权行为)所左右,债权行为虽不成立、不生效力、被撤销或无效,物权行为并不因此受影响,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学说上称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德国法学的抽象性和严密性的象征之一,是以分离原则和无因原则确立的物权行为制度.国内学术界有关物权行为理论的争论由来已久,形成二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该文通过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历史的、比较的研究,认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作为两种法律行为形态,在内部构造的意思表示上存在本质上的不同,物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旨在发生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债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债权法上的法律效果.同时,它们在法律效力上也相互区分,一个不受另外一个的影响.物权行为制度的意义能够合理解释日常生活或者交易中出现的事件,符合物权和债权的区分以及物权法和债权法的区分,其实践意义就是根据不同的意思表示,导致不同行为发生不同的法律效果,从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有关物权变动的诸多不合理现象.全文包括以下三个部分内容:第一部分 物权行为理论的构成.物权行为理论虽早在十八世纪就已提出,并早已为日本、台湾学者所引入,但在大陆,20世纪90年代中这前毕业的法科学生基本上都未系统地学习过物权法<1>,更不要说物权行为理论了.该部分主要介绍作为物权行为基础的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概念及作为物权行为理论内容的三个原则:区分原则、形式主义原则、抽象原则.第二部分 中国关于物权行为的制度和理论.有的学者认为中国现行法律并不存在物权行为,该文认为,由于中国民法与德国民法、台湾地区民法的渊源,中国民法存在着独立的物权行为以及物权行为的抽象原则(即使是立法者无意识的结果).第三部分 中国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该部分认为,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是中国历史选择的必然;独立的物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更有利于实现公平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