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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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起源于19世纪初西方国家宗教性的慈善服务,志愿活动在世界上已经存在和发展了100多年。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成立。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志愿者涉足服务领域逐渐增多,从最初摸索阶段到现在志愿服务事业百花齐开,和过去相比,志愿者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对象都有了巨大变化,服务于不同领域的志愿者也有着不同的特征和法律地位。文章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我国志愿服务的起源、发展中遇到的障碍和志愿服务立法的迫切性做出了阐述和分析。 第二部分对当前社会上最有代表性的几种志愿者进行类型分析。其一为大型赛会志愿者(即为大型比赛或会议服务的志愿者);其二是城市服务志愿者(即为整个城市布特定的全部成员提供服务的志愿者,其中又分城市管理志愿者和便民服务志愿者);其三是社区服务志愿者(即在社区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其四为特殊活动志愿者(即为政府组织开展的大型活动的志愿者和服务于应急事项的志愿者)。笔者针对这几种志愿者分别做出定义,并界定其权利、义务,进而分析这几种主要志愿者身上出现的问题和比着自己的观点。 第三部分探讨志愿服务的立法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就如何开展和完善志愿者工作建立一套完善的法规,在全国立法前,笔者呼吁全国统一志愿服务法律应包含以下几个主要内容:一是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和受助对象间可以用合同的方式确定其具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通过立法的方式成立志愿服务基金,并规定政府出资和社会捐助作为主要资金来源;三是长期以来,我国的志愿者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应该尽快筹组统一的志愿者组织和法律规范;四是全国立法应着力于全国建立一套统一的志愿者考核、评价、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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