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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与控制股东利益的情况愈演愈烈,所以对控制股东概念的界定以及对其滥用控制权行为进行规制就显得尤为必要。笔者认为,目前法律体系中就控制股东概念的界定比较模糊,同时面对控制股东多种多样滥用控制权侵害中小股东与上市公司的行为法律条文也显得力不从心。反观当前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所获得的利益明显超出由其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的情况,笔者先就控制股东的概念进行论述,再而对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手段进行逐条细化,最后着重讨论有关于控制股东内部与外部约束制度的构建,以期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逻辑保护链条。文章分为四个章节,按照循序渐进的论述方式,对上市公司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问题予以论述。文章第一章节,就控制股东的基本含义、有控制股东存在的基本形态还有相关类似概念进行辨析。第一,对本文主要论述的控制股东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即在对控制股东定义考查的标准方面,不仅仅需要从形式的角度来判定更需要从实质的标准来认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该股东已经取得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但是其被剥夺或者放弃了表决权且并没有显示的行使控制权的行为,笔者认为也不应当认定其为控制股东;第二,以是否对公司股权享有所有权为划分依据,列举了不同形态的上市公司控制股东,以期形成一套辨别控制股东身份的具体标准;第三,对控制权制度进行了介绍并且予以肯定,控制权制度存在不可否认的优势,控制权制度若消失,那么对上市公司的运营会有消极影响;第四,由于控股股东与多数股东都与控制股东的概念相近,对其二者进行较为细致的分析;第五,就目前法律条文中有关于控制股东的规定进行了挪列并就这些条文进行了分析阐述其中可能出现的冲突。文章第二章节,对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方式进行了类型划分:关联交易、侵占公司财产还有虚假出资与融资;提出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动机,笔者支持个人利益理论;阐述因为哪些漏洞导致控制股东有机可乘滥用控制权;最后,主要阐述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会对哪些主体造成损害。文章第三章节,以英美衡平法为切入点引入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结合了美国相关判例详细论述了诚信义务的产生与发展情况,以对象与内容两个方向为视角细化了诚信义务内涵,最后笔者意图完善控制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的评价标准,即控制股东在公司行事时,必须全盘考虑控制股东的主观意图、行为方式、行事后果,若单单仅从一个方面对控制股东的行为加以判断都是不准确的。辅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小股东直接诉讼制度与控制股东责任制度,三大制度形成对控制股东内部约束机制的构建。文章第四章节,是对完善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的外部约束制度的建议。外部约束制度的构建指的是有关控制股东的实体规制与控制股东整体责任体系的构建,首先,需要完善上市公司股权与上市公司的结构,提出独立董事制度并提出监事会的革新,然后,对于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瑕疵问题提出了完善投票的方式并建议采用全新累积投票制度,最后,讨论控制股东整体责任体系的建构,以民事、刑事责任为切入点提出了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