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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我国一直存在争议。尽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支持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案例来看,每年都有许多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这体现了刑事被害人想要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强烈愿望。因此有必要了解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刑事被害人的特征以及背后的动因。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即对所搜集的153个由刑事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进行量化分析,可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被害人多为暴力犯罪被害人,被害人存在同程度的伤害,主张的赔偿数额多在10万元以下。通过研究相关法律规范可知,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规定存在矛盾,民事相关法律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予以支持和肯定,而刑事法律中对此未做明确说明,司法解释则明确反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通过分析相关司法判决可知,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被害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比较小。被告人获得刑事惩罚成为被害人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并且很多法官未在判决书中详细说明为什么不支持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有可能会降低被害人对于司法程序和结果的满意程度。通过与英国的制度对比研究,发现我国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缺乏明确和充分的法律依据,并且缺乏国家补偿,英国的相关先进经验具有其借鉴价值。中国应该在刑法规范中明确提出被害人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使之与民法的立法精神相一致。此外,国家应当为被害人提供国家补偿制度。在目前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应该至少保障暴力犯罪的刑事被害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或者国家补偿。对于民事诉讼程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以及国家补偿程序之间的关系,刑事被害人可以选择民事诉讼程序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二者不能在同时启动和进行。而国家补偿程序则可以与两种诉讼程序同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