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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通过交通运输工具出行的频率增加,在外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几率也随之增大。徐某在乘坐长途车的途中因车辆与他人车辆发生追尾碰撞,致使其腰部及颈部受伤,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8级。农民工徐某由于有专业的木工技术,原来在一铁路施工企业长期从事着专业的木工技术,并且由于其在该企业工作时间长,对企业在工程施工中的程序都已经了解,企业已将其作为该木工班的领班,从事行政实务,不再从事具体的木工操作业务,也有着比木工高的工资收入,由于其受伤,其已不再适应从事较重的体力劳动,徐某被迫离开该企业,回到农村生活。但赔偿时,徐某要求按照城镇职工的标准进行赔偿,但被告主张其是农村户口,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各项赔偿损失。而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其各项损失,徐某因其是农村户口,获得的赔偿数额只是城镇户口居民的三分之一,这对长期在外务工的农民工显然不公平。但由于目前中国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与弹性规范,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侵权责任法,但各地司法审判机关在具体的实务中,因地区不同和审判人员对法律适用理解上的差别,导致在对同一类型的案件的审判中会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这已对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权威性构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从当前中国的现实及发展来看,农民工已经成为有明显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社会现象。近几年,国家已经放宽了对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种种限制,现在如果再继续仅以户口的”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性质来界定身份以及获得赔偿的依据,这已经显然严重与社会现实脱节,也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农民工如何界定、赔偿是什么标准怎,应当予以特殊考虑。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出台都有其现实背景、目的,但如何有效的涵盖我国目前大量农民工长期工作、生活在城市的现实情况,法律、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批复的精神,以及各省的相关司法实践和指导意见及规定,也都对农民工以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损失。所以说,农民工以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也可以反映社会与时俱进的理念和彰显公平正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