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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上诉对于平等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维护程序安定有着重要意义。在完善我国上诉审制度过程中,续审模式实现与上诉不加重原则的可能运用使引入附带上诉制度成为必须。本文试就大陆法系各国附带上诉制度的概况及相关要件作一比较,并提出建议,以期对构我国附带上诉制度有所助益。本文第一部分是附带上诉的概述。附带上诉是指一方当事人上诉以后,被上诉人也对判决声明不服,请求废弃或变更第一审判决不利于己的部分,而扩张判决有利于己的部分的上诉行为。其特征包括由舍弃上诉或者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的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提起,与主上诉存在依存关系,有一定的独立性等。附带上诉的基本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即平衡当事人双方诉讼利益,保证当事人双方攻防机会平等;维护程序安定和司法权威性,减少诉讼成本。然后就附带上诉的性质进行分析。附带上诉符合上诉条件的是普通的上诉。而不具备上诉条件的附带上诉性质上属于上诉还是仅仅是排除上诉不加重原则的手段,在各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是有争议的。在比较分析两种观点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属于上诉,并阐述相应的理由。第二部分对大陆法系各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附带上诉制度的概况作一比较。其中包括对各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上诉制度和附带上诉立法的介绍,为下文的比较分析提供参照。第三部分着重分析我国引入附带上诉制度的必要性。从体系化的角度看,附带上诉制度是对我国上诉制度改革中已经采用的续审模式和将来可能引入的上诉不加重原则缺陷的补充。续审模式和上诉不加重原则是实行诉讼效率目标的制度,但是如果缺乏必要的制度配合,将有可能损害公正的实现。附带上诉制度能够有效抑制该两项制度的缺陷,使它们的适用更具合理性。因而,我国有引入的必要。第四部分将与附带上诉相似的第二审反诉制度作一比较评介。首先比较这两种制度的异同。我国学者对第二审能否提起反诉以及《意见》第184条的规定是否合理存在不同意见。笔者认为《意见》第184条的处理是比较恰当的。附带上诉也并非提起第二审反诉的手段。第五部分讨论我国建立附带上诉的几个具体问题。在比较各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比较,确定适合的立法方案。从我国审级的重构,与主上诉的关系,提起的主体和对象、时间限制,能否对附带上诉再行提起附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