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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被认为是现代世界秩序的奠基人,他的《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De jure belli ac pacis libri tres )是一部自然法与万民法巨著。研究格劳秀斯,一方面对了解现代世界秩序的法理基础、了解自然法的关键转变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另一方面对理解我们当前面临的复杂的国际竞争局势有着深远的战略意义。笔者选取了《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中第二编第二十章“论惩罚”进行解读,从一个侧面来了解格劳秀斯在惩罚权方面的精深思想。事实上,格劳秀斯在“论惩罚”一章中所体现出来的与传统自然法的决裂,与建立新世界秩序的法理基础的开战权密不可分。可以说,格劳秀斯在《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中所体现出来的关于“开战权”原则在“论惩罚”专章体现得淋漓尽致。笔者意图通过对“论惩罚”专章进行法理意义上的解读,来厘清格劳秀斯所奠定的新世界秩序的法理基础之所在。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整个选题的“缘起”部分,对本文的智识氛围进行了铺垫。第二部分是为解读格劳秀斯其人、《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其书、“论惩罚”专章其思想作了一定的理论准备,分别由“绪论”和“前提性研究”组成。其中,在“绪论”里笔者作了一定程度上的学术综述,对国内外格劳秀斯的研究情况作了一定的概括。第三部分是本文最主要的部分,占据了绝大部分篇幅,即对“论惩罚”专章共50节的解读。众所周知,格劳秀斯的这部著作修辞欠佳、推理繁琐,如果直接将50节区分成一个一个小问题的话将显得十分繁杂且混乱。为此笔者选用了一个折中的办法,以关键的第38节的转折为区分,将这个解读分为两个小部分,分别为“第1节至第37节”专述惩罚权的部分,以及“第38节至第50节”将战争法权与惩罚权结合起来讨论的部分;同时在每个部分内相对集中的范围内提取几个主要话题和观点。在对“论惩罚”专章50节解读结束后,笔者在第四部分作了结语,并以格劳秀斯之后的另一个思想巨人维柯为主要对象,将格劳秀斯的思想对后世的巨大影响作了一个梳理;尽管囿于篇幅,这个梳理只是抓住了有关于“论惩罚”专章的一个观念,即关于“人类共同意识的自然法观念”。通过本文,我们可以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窥探到格劳秀斯的理论与现代世界秩序的法理基础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