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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新的证据”属于证据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在平衡诉讼效率与查明真相的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现阶段我国很少有学者对刑事诉讼中“新的证据”进行研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376条的规定,不论是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后发现的证据,只要没有经过收集和质证的并且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都属于“新的证据”。而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察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且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也被认为是“新的证据”。目前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据的提出采用随时提出主义,在举证时效上没有任何限制,但实际上“新的证据”的出现将会对整个案件最终处理方式有着重大影响。本文立足于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诉讼证明的基本原理,将对不同阶段“新的证据”的认定标准及“新的证据”将要带来的效力进行探讨。全文的写作思路大体是首先通过对“新的证据”进行概念认定,然后梳理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新的证据”的法律条文,找出现有制度中存在的缺陷,进而提出来如何完善。全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明确何为刑事审判中“新的证据”,从“新的证据”的暂新性和显著性两方面入手,将“新的证据”从认定的时间节点和范围分成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存在意义上“新的证据”与发现意义上“新的证据”。第二个层次为:新发现的“新的证据”与已收集但新出示的“新的证据”。第三个层次为:新出现的“新的证据”与改变原证据的“新的证据”。第二部分,通过梳理现有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来发现法律在认定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具体按照刑事审判程序的发展流程为行文脉络,提出在各个阶段出现“新的证据”将会对案件有哪些影响和法律中对于“新的证据”的规定存在哪些问题。第三部分,从暂新性和显著性两方面对“新的证据”的认定标准进行完善。第四部分,构建出“新的证据”的认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