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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犯罪与现代社会有着天然联系,确切的说,它是现代社会的产物。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认为,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是社会经济基础的反映,它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经济条件决定的。的确,用刑罚手段来保护著作权的经验并非来自于农业社会,而是源于工业社会,发达于信息社会。这也是为什么印刷术最早起源于我国,而我们又是一个文化古国,但我国著作权的立法却比较晚而落后的主要原因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当知识作为一种“产品”被广泛地推向社会的时候,传统保护著作权的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手段已经“不足以遏制愈演愈烈的侵犯著作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版权首先作为一种财产权利而得到刑法的救济,继而作为具有双重性质(人身性和财产性)的著作权也得到了刑法的严密保护。社会越发达,对知识依赖程度越高,则刑法对著作权保护的水平也就越高。最初 刑罚往往是罚金刑,继而是自由刑,而且刑度日渐加重。同时,随着知识载体逐渐增多,刑法保护著作权的种类也更加广泛,保护手段也日渐丰富起来。刑法在规范著作权行为上,逐渐形成了一层严密的保护和打击机制。而且由于当代科技一日千里,刑法手段更须扩张。然而我国目前的刑法典统一模式尚不能及时反映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出现了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地方。 由于我国著作权保护起步较晚,目前仍有不少问题处于探索、争鸣阶段,在刑法学领域更是如此。在观念上,我们自古以来的大众文化是“农耕文化”,是重物权的文化,是讲究继承的文化,是“窃书不算偷”、“盗亦不耻”的文化,知识产权意识很薄弱,人们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同时受著作权“私权性”、“弱保护”思想、“公众利益平衡”观点影响,一般人很难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等同起来;在理论上,对著作权刑法保护缺乏全面、深入、系统的研究;在刑事立法上,随着科技和技术迅速发展,有关著作权犯罪的构成、刑罚等方面都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鉴于此,笔者通过对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等基本问题进行分析,对相关理论疑惑进行阐述澄清,并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著作权刑事立法相比较,拟从立法完善的角度对著作权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惯例的著作权刑法保护体系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