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缔约沉默欺诈研究

来源 :南京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henbin8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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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以沉默方式隐瞒个人信息的行为能否构成劳动法上的欺诈为论点,通过解释适用民事沉默欺诈的一般原理;研究域外关于此问题的相关规定与理论;以及对我国法律规定、学术研究现状的探讨;从而得出劳动者在缔约过程中的沉默可以构成劳动法上之欺诈的结论,并对其成立的前提、认定要件以及行为效力等方面做以具体分析。对此,本文主要从以下四部分内容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主要为劳动者缔约沉默欺诈的基础理论部分:一方面,通过对民事沉默欺诈相关概念的界定,以及劳动合同欺诈的内涵与表现形式进行分析,指出劳动者缔约沉默欺诈的概念以及本文将其认定为欺诈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另一方面,通过对民事沉默欺诈的基本内容进行梳理,并指出适用民事沉默欺诈理论来构建劳动者缔约沉默欺诈制度的可行性,为劳动者缔约沉默欺诈制度内容的构建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是为劳动者沉默隐瞒真实信息的行为可以构成劳动法上之欺诈的论点寻找肯定性依据:通过对域外做法的介绍;我国法律的解释分析;以及学界对该问题的探讨;明确劳动者在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下,单纯的沉默亦可构成劳动法上之欺诈的论点,从而为下文对其构成要件及行为效力的展开论述提供前提性理论支撑。第三部分为劳动者缔约沉默欺诈的认定部分:本部分主要对劳动者缔约沉默欺诈成立的前提、构成要件以及劳动者否认其沉默构成欺诈的抗辩事由等进行了分析论述。首先,指出劳动者沉默可以构成欺诈的前提是存在告知义务,并将该义务限于被动告知的情形。其次,就构成要件而言,在客观要件上,提出了新的见解即劳动者“以产生虚假印象的方式提供不完整信息的隐瞒”也属于违反其告知义务的情形;在主观要件上,笔者赞同推定故意的两要件说,即无需证明欺诈方具有认识与意志上的双重故意,只需劳动者是故意违反告知义务即可;在因果关系要件上,则仍然需要满足双重因果关系的理论。最后,就劳动者否认其沉默构成欺诈的抗辩事由而言,笔者否定了学界将“用人单位的审查义务”以及“劳动者事后具备履行能力”作为其否认自己构成欺诈之事由的学说,并在此基础上,将劳动者不负告知义务、没有违反告知义务、因过失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以及不存在因果关系作为劳动者的抗辩事由予以具体分析。第四部分为劳动者缔约沉默欺诈对合同效力影响的论述,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解释,以及其存在的内在逻辑矛盾的分析,指出可撤销制度引入的合理性与可能性。并基于此,认为在本文中应当将劳动者以沉默方式欺诈用人单位从而订立的劳动合同规定为可撤销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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