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语境下的“公民不服从”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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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2011年“上海市居民法律认知与行为调查”中有关“宗教信仰与法律制度关系问题”的数据为基础,从“自律”与“他律”的二分结构出发,将宗教信仰与法律制度分别界定为“内在规范”与“外在规范”。本文通过数据分析发现:上海居民中有神论者很少,有明确宗教信仰者更少;即便在有明确宗教信仰者中,将宗教信仰(内在规范)看得高于法律制度(外在规范)的也很少,特别是在基督新教徒中也是如此。这个调查结果与西方的宗教理论、特别是基督教法学的首要原则——“公民不服从”相矛盾。本文试图通过发掘中国古代文化中类似于西方的“高级法”理念、“不服从”思想与“不服从”实践以及考察近代中西文化交融,揭示出近代乃至当代中国大陆社会实践中的“公民不服从”因素;在此基础上,尝试解释上述矛盾产生的原因,从而强调法学知识的中国语境,为法学知识的增值做出自己的些微贡献。本文通过文献综述,将“公民不服从”问题的提出分为“梭罗在美利坚的首唱”与“陀思妥耶夫斯基在俄罗斯的回响”,在传统理论视野之外,展现出西方新、旧两个世界(北美和东欧)对这一问题的共同关注;将“公民不服从”的核心归结为西方文化中的“高级法”理念——自然法思想,将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归结为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个人权利观、以社会契约为核心的理性正义观以及以反抗暴政为核心的良心至上观;将“公民不服从”问题的思想源头,从传统的“古希腊世俗理性”溯流到更为古老的“希伯来宗教信仰”,进而将“公民不服从”的传统思想源头做了“文学叙述”(安提戈涅)与“哲学思辨”(苏格拉底)的区分;从对自然法思想的孕育、萌芽、理论发展、实践运用、古代推进与近代更新的历史考察中,将“神人二分”的世界观/法律观视为“公民不服从”的法哲学/法理学基础,将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个人权利观、以社会契约为核心的理性正义观以及以反抗暴政为核心的良心至上观视为“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来源,进而展现出“公民不服从”的“神学解释”和“理性论证”两个传统;从“实践发展”与“理论嬗变”两个方面,归纳出“公民不服从”的现代流变;从“主流观点”与“另类进路”两个方向,总结出在中国语境下对“公民不服从”问题的研究现状。本文试图沿着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杜钢建教授开拓的“另类进路”,继续探索“公民不服从”在中国语境下的可欲资源及其在中国法治话语体系中的可能占位,从而反驳“主流观点”,为中国“两岸四地”之法治文明对话、进而构建融贯“古今中西”之“新中华法系”,做出一种学术努力。本文采用比较法律文化的方法,以西方“公民不服从”的思想和实践为研究始点和参照基准,通过对中国历史上的古典文献、学者论著和社会实践的归纳,试图抓住那些与西方“公民不服从”相类似的东西。虽然试图在中国既有传统中寻找一个完全西化的概念的“功能等值物”,确乎是一场学术冒险,但本文作者相信:作为生活在同一个地球上的各民族人民,尽管语言、风俗、思维方式互有差异,但我们面对的是同一个宇宙、同一个世界,有许多共同的问题是我们都必须面对的;在各民族人民处理这些共同问题的过程中,或许会有具有某种普世价值意义的东西存在,至少我们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遵循着胡适“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训导,本文作者假定:中国古代有着类似于Civil Disobedience的思想基因与实践潜流,中国近代乃至当代都有着类似于Civil Disobedience的个人实践与社会运动,Civil Disobedience在中国未来政治法律发展中也具有建设性的价值和意义;在此研究假设下,本文作者主要通过历史文献分析和当代个案研究两种方式对此研究假设进行实际验证。首先,本文借助对中国古代历史文献的分析,从对中国的“天”与西方的“神”、中国的“法自然”与西方的“自然法”这两对范畴的比较中,概括出中国从“天人分际”到“天人合一”的世界观转变;从对“天命”与“君命”、“道”与“法”这两对范畴的比较中,概括出中国从“以天命制君命”到“推天道明人事”的法律观转变。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中国古代的“天人分际”世界观及其相应的法律观类似于西方“神人二分”的世界观及其相应的法律观,不过,中国“天人分际”世界观较之西方“神人二分”世界观更为模糊,且未得到充分发展即转向世俗的“天人合一”世界观;受此影响,中国古代的“天人分际”法律观较之西方“神人二分”法律观也是不彻底的,即虽有“君命”之上的“天命”之名但无“天命”之实、虽有“明者为法,微道是行”但却需要圣人从中“循名责实”方能落实“形名”。但另一方面,“天人合一”世界观还是为“人法”树立了一个更高的标准即“天道”,“道生法”的模式至少为中国引入西方自然法思想提供了可以接引的理论范畴;“天命”概念的提出本身就是人们为政治法律寻求正当性的一种努力,并且“天命”的解释只有基于“敬天保民”之“德”才是合理的,“德”与“道”一起构成了中国政治法律的伦理基础,这也为中国引入西方自然法思想提供了可以接引的合理内核。职是之故,虽然中国古代没有发育出西方那样彻底的“神人二分”世界观及其相应的法律观,从而缺乏西方自然法思想产生的原初宗教和哲学基础,但是不能说中国古代文化中没有类似于西方的“高级法”理念因子,因而也不能说中国完全不具备“公民不服从”思想与实践的法哲学/法理学基础。此外,本文通过对中国古代“天—民—君”三者之关系及“君—臣—社稷”三者之关系的梳理,概括出目的论的“牧民”与工具论的“御民”两种统治思想及其在历史上的交相杂替,将蕴含着“民贵君轻、民本君末”思想的“民权”作为西方“人权”观念的中国表达,抽象出“立君为民”的“天民”人权观对应于西方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个人权利观;通过将“道”、“中庸”、“礼”、“义”等中国古代文化的核心观念与西方的“正义”观念相比较,将“礼义”视为中国古代“服从”的前提,并进而概括出形式的“服从”与实质的“服从”、消极“不服从”与积极“不服从”等中国特色的“服从”与“不服从”模式;同时,通过比较中国先秦与古希伯来的契约观念,将中国秦汉以降的公法性契约视为西方“社会契约”理论的中国实践形式,抽象出“履约成礼”的“天道”正义观对应于西方以社会契约为核心的理性正义观;通过考察中西方“良心”概念的语词对译,抽象出“由义达仁”的“天理”良心观对应于西方以反抗暴政为核心的良心至上观。在此基础上,本文将“立君为民”的“天民”人权观、“履约成礼”的“天道”正义观以及“由义达仁”的“天理”良心观作为中国古代“不服从”思想的正当性来源。其次,本文借助对中国古代历史文献的分析,整理出基于“立君为民”的“天民”人权观、“履约成礼”的“天道”正义观、“由义达仁”的“天理”良心观的三大类“不服从”行为选择以及“引经决狱”和“封还诏书”两种“不服从”制度安排。在基于“立君为民”的“天民”人权观的“不服从”行为选择事例中,探讨了“意志自由”、“民权至上”、“军事与司法的相对独立”、“经济自由”等相对于“君主诏令”的“高级法”地位;在基于“履约成礼”的“天道”正义观的“不服从”行为选择事例中,探讨了“宗法礼制”、“先王法令”、“历史”、“道义”、“礼义”、“民俗”等相对于“君主诏令”的“高级法”地位;在基于“由义达仁”的“天理”良心观的“不服从”行为选择事例中,探讨了“良心”相对于“君主诏令”的“高级法”地位;在“引经决狱”的“不服从”制度安排中,探讨了其中蕴含的“司法审查”因素;在“封还诏书”的“不服从”制度安排中,探讨了其中蕴含的“行政制衡”因素。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中国古代历史上存在着与西方“公民不服从”类似的“不服从”实践的“非主流传统”。再次,本文通过梳理西方学者对citizen概念的历史考察及中国学者对citizen概念的中文翻译,从“构成一种社会共同体成员的资格身份”的角度,理解西方citizen概念与中国古代“公民”概念的对接,从而在汉语世界为生自西方的Civil Disobedience寻找到内在的语义根据,使其成为一种普世可欲的现代价值;通过对伴随基督教在华传播的“西学东渐”过程的历史考察,梳理出西方“公民不服从”思想及实践在近代中国的传播路径。在此基础上,以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一般构成要件(“不服从”的对象、理由、主体和方式)为理论框架,分析近代中国历史上发生在国际背景下的“上海《苏报》案”和“四川保路风潮”两个案例,从“影响”和“规模”两个方面,揭示中国社会在近代化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公民不服从”因素。复次,以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一般构成要件为理论框架,分析当代发生在相对封闭的中国大陆的两个著名事件——江西“李九莲问题调查委员会”和安徽凤阳农民“包干到户”的“生死契约”,从“城市”和“乡村”两个领域,揭示中国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社会大变革中的“公民不服从”因素。最后,通过简要总结“公民不服从”的“古今中西”之辩,本文对中国实证调查结果与西方理论研究结论之间的矛盾做出了尝试性的解释,并做出如下推论:从形式上看,“公民不服从”是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但从实质上看,“公民不服从”又是维护法律价值的行为;赋予公民个人不服从之权利,实际上是疏解了社会爆发群体革命的机会,有利于国家保持动态的平衡和稳定,因而,“公民不服从”不是革命的洪水猛兽,而是改革的探路先锋;在中国日益融入世界的社会转型时期,在“改良与革命赛跑”的危机年代,研究中国语境下的“公民不服从”问题,有助于宪政建设的推进。在此基础上,本文尝试分析了当代中国大陆法律体系中的“公民不服从”理念,展望了当前中国大陆法律运行中的“公民不服从”面向。本文的主要创新点表现在:1、问题的新发现: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对实证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发现西方理论(基督教法学的首要原则——公民不服从)与中国现实(基督徒对“公民不服从”原则的认同度较低)之间的张力,并试图在中国语境下,分析“公民不服从”的古代思想基因、实践潜流及近代中西对接、交融乃至当代的表现、价值。2、观点的新拓展:(1)通过梳理西方理论,拓宽了“公民不服从”问题的历史视野(在其古希腊世俗理性源头的基础上,提出其更古老的希伯来宗教信仰源头)和哲学意蕴(将“神人二分”的世界观和法律观作为其法哲学/法理学基础,将其蕴涵的“高级法”理念归结为自然法思想的三个逐层递进的核心要素——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个人权利观、以社会契约为核心的理性正义观、以反抗暴政为核心的良心至上观,作为“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来源)。(2)针对“中国当前不宜提倡公民不服从”的主流观点,在杜钢建教授探索的另类进路——将西方人权理论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抵抗权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比较西方理念与中国古代思想,概括出中国特色的“高级法”理念核心要素——“立君为民”的“天民”人权观、“履约成礼”的“天道”正义观、“由义达仁”的“天理”良心观,从而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不服从”思想基因。3、材料的新阐释:(1)将中国古代历史文献中有关历代各种“不奉诏”的记载,从“高级法”理念的角度,归结为基于“天民”人权观、“天道”正义观、“天理”良心观的三大类“不服从”行为选择和作为司法审查的“引经决狱”、作为行政制衡的“封还诏书”两种“不服从”制度安排。(2)将中西关于“公民”概念的历史表达及基督教在华传播的历史过程,从比较法律文化的角度,寻求其共通的内核;对近现代中国历史上的某些典型的重大事件,按照“公民不服从”理论的框架,重新加以阐释,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反驳“中国当前不宜提倡公民不服从”论,论证“公民不服从”理论在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的价值和意义。本文的不足之处(含改进方法)主要表现在:1、对西方自然法思想的三个核心要素——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个人权利观、以社会契约为核心的理性正义观、以反抗暴政为核心的良心至上观——逐层递进的关系论述不够明确;拟进一步研究相关理论,继续深入论述。2、对中国特色的“高级法”理念的核心要素——“立君为民”的“天民”人权观、“履约成礼”的“天道”正义观、“由义达仁”的“天理”良心观——的论述不够深入,特别是对“由义达仁”的“天理”良心观的论述不够充分,对此“三观”之间逐层递进的关系论述亦不够明确;拟进一步比较中西文化中的相关核心观念,继续深入论述。3、对中国古代“不服从”实践的行为选择和制度安排与“三观”的关联关系论述不够充分和紧密;拟进一步深入分析相关史料,继续结合相关理论进行论述。4、对“公民不服从”在当代中国大陆的价值和意义的论述也不够深入和充分,特别是对研究结论的现实指导意义有待进一步提升;拟拓宽材料范围,提高综合分析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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