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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A即Regional Trade Agreement(区域贸易安排),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间,就贸易和与贸易相关方面的经济合作达成的优惠安排协议,其最重要的功能是成员之间关税优惠政策的实施。区域贸易安排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兴起,一方面是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发展中国家对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先天性的缺陷失去了信心,使得大量的发展中国家考虑寻求区域性的合作,利用区域性合作的关税和非关税的特殊优惠安排,促进相互间的服务与贸易等规模的扩大,实现共赢的局面。随之而来的,则是世界各国为了促进和保护国际投资的发展,推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和规范化,纷纷制定和签署了各个层面上的投资条约与协定。目前主要的投资协议有比较成熟的经济地区间区域性的投资协议以及日益成为区域间贸易合作形式主流的FTA(自由贸易协定)投资协议。随着国际投资活动的不断深化与发展,对于“投资”的定义、“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征收”与“补偿”等促进国际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重要内容的规定已日趋完善,而备受投资者关注的投资争端解决制度则因为其往往涉及到东道国主权问题并可能需要对东道国实施裁决来补偿投资者等问题而需要平衡各方利益,这就使得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在这一机制形成了一定的分歧。同时投资争端解决程序是否完善、科学、规范也是决定投资协定能否达到预期效果、使投资双方都能实现共赢的关键。因此,一个构建合理、照顾到东道国与投资者心理预期并且有行之有效的解决方式的投资争端解决制度是实施投资协议的有力保证。在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投资争端解决制度主要有ICSID (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制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MIGA (Multination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制度以及WTO确立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中1965年就成立的ICSID中心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当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许多RTA和BIT的投资争端解决协议中都规定了可以运用ICSID机制来解决争端,因其最早的抽离于争端所涉国家之外的国际性的专门解决争端的机构而应用的最为广泛。本文的创新之处就在于除了对当前主要经济体间适用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横向比较研究外,着重在于利用案例比较的方式对ICSID仲裁规则进行研究,以便对RTA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得到更深入的理解。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则是对我国目前参与的FTA及RTA中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适当的评析,以便科学的架构合乎我国国情的、符合我国发展对外贸易需要的、能够实现投资双方互利共赢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界定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含义,分析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类型,并对RT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评述,阐明了RT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相对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先进性。第二部分是通过一些重要规则,比如“投资”的定义,“管辖权”的认定,适用法律规范等的不同来对ICSID与区域贸易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则是通过对典型的ICSID仲裁的案例进行分析,更深入的理解RTA与ICSID的衔接问题。第四部分则是对我国目前参与的FTA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可能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通过对世界成功的RT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经验的借鉴所提出的完善的对策。我国2010年累计对外直接投资达到了2200亿美元,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营业额3352亿美元。在加入世贸组织的十年间我国积极参与了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建设,对外开放的深度向着更深更广阔的层次迈进。与此同时,对外贸易中的投资争端摩擦日益增多,合理解决投资争端维护我国投资主体利益问题日趋严峻,所以加强我国在对外贸易当中的区域贸易投资争端机制的建设成为当前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而这也是本文的现实意义所在。笔者希望通过对区域贸易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机制的比较,对科学的适合我国对外贸易投资争端解决的路径进行一定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