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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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作为危害国家稳定和社会发展的严重犯罪,历来是国家严厉打击的对象。近年来,受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因素影响,禁毒斗争复杂严峻,禁毒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贩卖毒品犯罪是发案数量最多、涉及范围最广的形式,基于该犯罪取证难的特点和理论上对相关概念认识不统一,使得贩卖毒品罪认定更为疑难、复杂,成为困扰实务的难题。有效解决贩卖毒品罪认定问题,对打击毒品犯罪具有决定性意义,也是禁毒工作必须破解的难题。贩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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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作为危害国家稳定和社会发展的严重犯罪,历来是国家严厉打击的对象。近年来,受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因素影响,禁毒斗争复杂严峻,禁毒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贩卖毒品犯罪是发案数量最多、涉及范围最广的形式,基于该犯罪取证难的特点和理论上对相关概念认识不统一,使得贩卖毒品罪认定更为疑难、复杂,成为困扰实务的难题。有效解决贩卖毒品罪认定问题,对打击毒品犯罪具有决定性意义,也是禁毒工作必须破解的难题。贩卖行为的含义是贩卖毒品罪认定的基础性问题,基于理论分析和实务现实,贩卖毒品罪应当界定为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或者非法出卖毒品的行为。贩卖毒品罪的危害性本质是贩卖行为促进毒品的流转扩散,是毒品犯罪的关键环节,因此对贩卖行为的界定和危害性的分析是论述其他问题的基础。同时,贩卖毒品犯罪的特点导致取证困难,决定研究贩卖毒品罪认定问题必须立足于客观实际。在这个基础上,笔者从主观和客观方面分别进行了具体疑难问题的论述,并讨论了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的既遂形态的认定。在主观方面,经常运用推定方式认定主观明知,牟利不是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对主观贩卖目的的认定是基于其实施的客观行为。在客观方面,对于贩卖行为的具体认定是关键问题,此外也应注意一些特殊的毒品贩卖行为的定性。如互易行为应当认定为贩卖行为,而无需考虑毒品的用途;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介绍人不是毒品交易的当事人,所以对毒品交易没有决定权,一般只能与毒品上家或下家构成共犯;代购毒品的代购者是为托购者提供帮助,对毒品卖家和价款没有选择权,因此如果代购者自行寻找毒品卖家则构成贩卖毒品罪。关于贩卖毒品既遂形态认定问题,应当以进入交易环节为标准,以贩卖为目的购进毒品或者毒品进入实质交易环节,均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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