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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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后悔权制度设计源于国外,当时立法设立此制度的目的是赋予消费者一段时间的犹豫期,让其免受来自经营者方的干扰,准确做出消费选择,从而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利益。我国于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随之诞生了2014年这一部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值得庆幸的是,这是《消法》实施后20年来的首次修改,其中第二十五条引入了“消费者后悔权”制度,该制度赋予消费者在订立合同之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间之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此制度的规定是新《消法》修改的一大亮点。然而,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在适用上出现了很多问题。具体而言该制度在适用中出现了以下问题:一是交易模式不明确,法条中给出的交易模式类型范围较小,以至于实践适用中不确定具体适用的类型。二是例外情形模糊,法条规定的例外情形不明确,导致各大购物平台在制定具体政策时各不相同,这会使得消费者非常困惑;三是消费者行权期限界定难,条文中也没有界定如何为“收到”,导致实践中很多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之后的行权期限却少于法律规定;四是商品完好的判断标准不一,由于法条没有给出何为“商品完好”,所以,当消费者行使后悔权退货时,消费者和经营者会因为各自认定的“完好”不一致而产生纠纷;第五,后悔权制度易被滥用,有权利就必然会被滥用,不仅消费者会滥用该权利,也有可能有不正当经营的经营者滥用此权利,损害同业经营者的合法利益。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的话会违背后悔权制度设立的初衷,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利益。后悔权制度在实践适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原因一方面在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另一方面在于后悔权制度实施相关的配套措施并不完善。因此,针对该制度适用出现的适用难题,有如下几种方式可以解决此问题:第一,扩大适用的交易模式;第二,明确后悔权制度适用的例外情形;第三,明确消费者的行权期限;第四,确定商品完好的判断标准;第五,避免滥用后悔权的措施。此外,要想后悔权制度在我国更好地实施,光完善以上几种问题是远远不够的,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也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完善配套措施的建议有:第一,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第二,推广体验式消费模式;第三,完善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义务;第四,建立消费者协会调解中心和工商部门举报中心。我们认为,这些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目前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法律适用的困境,更全面的保障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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