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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先刑后民处置模式为刑民交叉案件做出了贡献,对司法机关有效处理相关案件提供帮助,这对法律的完善无疑是起到推进作用。但对于先刑后民处置模式的问题,我们却无法回避。在新时代的大环境下,由于新型法律问题的出现,就促使人们开始思考制度本身问题所在。加上经济不断发展,教育环境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素养逐步提高,人们对于法律本身的要求越来越严,法律开始向自由、民主、人权方面靠拢,而对诉权的自由选择恰好成为权利自由理论的现实反映。文章选取的案例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被告之间签订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由于被告陈晓富在借款期间内下落不明,公安机关以被告陈晓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原告以被告没有偿还能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万元。担保人以被告陈晓富涉嫌刑事犯罪,主张借贷担保合同无效,并且适用先刑后民处置模式中止民事审理。由于案件被告之一的陈晓富在民事借贷纠纷中,被公安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借贷合同的效力与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处置模式中止民事诉讼展开辩论。一审与二审法院认为引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事实与民事借贷行为非同一法律事实,合同应当有效,案件不适用先刑后民处置模式。先刑后民只是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模式之一,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应当根据引起案件的法律事实相应的适用处置模式,刑民交叉案件根据引起交叉的法律事实是否同一,大致上可以分为同一法律事实型交叉案件和非同一法律事实型交叉案件,只有由同一法律事实引发的刑民交叉案件才适用先刑后民处置模式。由于现行司法解释没有对刑民交叉案件类型科学区分,先刑后民处置模式在适用上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先刑后民处置模式的价值观念不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其次,缺乏严格的案件审查机制;再者,造成恶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现象的频发,以及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获取不正当利益;最后,适用先刑后民处置模式增加被害人的获取赔偿的风险。这些问题的不断暴露,就需要立法者建立完善的刑民交叉案件适用法律体系,填补法律空白,细化先刑后民处置模式的适用范围;建立严格的案件审查制度与移送机制,明确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等办案部门在审查与移送案件中的分工,最终完善先刑后民处置模式,解决当前司法实务中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