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研究——以地方立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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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共同智慧的结晶,是民族文化的象征,是民族身份的标志,非物质文化遗产消失了,就等于一个民族也跟着消亡。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使民族文化的象征和民族身份的标志得以长存,是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  随着城市化进程地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面临着严峻形势,其赖以存在的传统村寨受到严重破坏,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快速的消亡;随着汉语地普及,民族语言正在迅速的流失,许多依靠口传心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语言的消失而消亡;随着现在生活方式地转变,年轻人的审美观有所改变,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落后的、过时的东西而摈弃;随着旅游业快速地发展,民族村寨旅游成为一种发展乡村经济的重要手段,传统村寨村民的生活方式受到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活动演变成一种营利方式;随着高科技地发展,使剽窃和滥用显得更加容易,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剽窃和滥用。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要建立和完善法律保护体系,运用法律手段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保护。  黔东南州具有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目前缺乏一套完整地方立法保护,只存在一些零散的保护传统民族村寨的地方立法,这对于保护黔东南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常不利的。笔者通过调查走访黔东南苗族地区,考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布状况以及保护现状,总结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借鉴其他地区地方立法中优秀的部分,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立法指导原则,结合黔东南地区特色以及民族特征,拟构建一套黔东南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确定保护的基本原则,其次对黔东南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的普查,建立黔东南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第三是传承、传播与利用制度,第四是赋予权利人以权利,使其拥有知识产权,通过知识产权获得利益,能带动他们保护的积极性,建立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和利益分享制度,赋予传统村寨事先知情同意制度,为权利人获得经济利益提供保障,同时可以防止权利人以外的人对黔东南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第五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吸收民间力量,带动公众保护的积极性,共同加入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行列中。通过地方立法带动多层次的力量,形成全方位的保护措施,使黔东南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传承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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