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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场经济的视角看,当今的世界是公司的世界,当今的时代也是公司的时代。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程的加快,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发挥着令人瞩目的作用。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等封闭类公司以其法律管制较少、股东人数有限、人合和资合要素的统一等特点适应了市场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现实需要。然而,封闭公司的闭锁性特征和公司法律在资本、公司治理决策、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等方面的制度设计相结合,使得公司运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公司僵局就是其中有代表性的问题之一。 司法实践中公司僵局类纠纷不断涌现,但由于公司立法的缺失和司法观念的保守,使得不少法院在公司僵局面前表现出推诿退缩的谨慎态度,造成僵局公司中股东陷入“经济监狱”而无法摆脱。有鉴于此,于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现行《公司法》体现了对公司僵局问题的关注,对公司司法解散、股东退出机制作出了相应规定。然而,救济措施的单一、程序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公司僵局仍然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道“难题”。由此,探究公司僵局产生缘由,充实公司僵局救济的理论基础,寻求公司僵局的多元化救济措施,完善公司立法的相关制度,无疑成为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现实课题,这也正是本文的立足之处。 本文从以下四个部分对公司僵局及其法律对策进行了探讨。 第一部分:公司僵局概述。这部分提出公司僵局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并予以讨论。首先介绍了公司僵局的涵义,其次概括了公司僵局的一系列特征,然后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公司僵局作出了不同分类。通过对公司僵局的涵义和特征的概括可以加深对公司僵局的理解,而公司僵局的分类则为公司僵局的分类救济奠定了基础。 第二部分:公司僵局的成因及危害。这部分首先对形成公司僵局的制度成因和直接引发公司僵局的现实成因进行了剖析。公司僵局的发生有其深层的制度根源,封闭公司的闭锁性、资本三原则的时代局限、公司治理决策中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现实困境、小股东利益保护的不利一面、公司章程对僵局预先防范的欠缺等制度因素使得封闭公司出现了一系列独特的问题,公司僵局就是其中的典型。而股东的分歧和对立又是引发公司僵局的直接原因。然后,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指明了公司僵局的出现和持续对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