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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源自“无讼网”800例单位行贿罪案件的刑事判决进行整理,以案件所属地区、行贿单位性质、单位行贿数额、单位行贿对象人数、性质及从轻情节为自变量,以单位行贿罪的单位罚金刑、个人自由刑、个人罚金刑三种量刑结果为因变量,运用SPSS数据分析可得知:上述6项各量刑因素是否能够对司法实践中单位行贿案件的量刑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即单位罚金刑、个人自由刑之判罚轻重与单位行贿数额多少之间存在正相关的关系,其他变量与单位行贿罪的量刑结果之间并不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深入研究各量刑因素下单位行贿案件的量刑总体趋势以及各量刑因素对单位行贿罪量刑结果的影响关系,发现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的单位行贿罪的量刑结果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其一,单位罚金刑方面,国有、国资企业相较于其他性质单位被判处的单位罚金刑数额较少,行贿对象人数多少无法影响单位罚金刑判决结果,单位罚金刑总体上量刑数额较低且标准不一,从宽情节下法院判处的单位罚金刑结果与其所坚持特殊自首制度的理念相违背;其二,个人自由刑方面,量刑轻缓,缓刑适用率高,行贿对象人数多少无法对个人自由刑量刑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坦白自首情节适用率高,易造成个人自由刑量刑轻缓化现象;其三,个人罚金刑方面,缺乏整体的量刑标准,法官存在新旧法适用错误现象,易造成个人罚金刑的滥用。笔者希望借由以上这些不合理之处,加快完善我国现行的单位行贿罪的量刑制度,从而达到司法公正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