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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发源于中世纪英国的用益制度,最初是用以规避法律对继承的严格限制。可以说,最初意义上的信托制度实际上就是遗嘱信托制度。遗嘱信托制度发展至今,已逐渐演变成为一种极具魅力的财富管理工具,并被人们广泛运用到家族财富的传承中。遗嘱信托是一种由委托人(立遗嘱人)通过遗嘱形式设立的特殊类型的信托。与传统的遗嘱继承相比,具有突出的制度优越性,主要表现为可以实现委托人(立遗嘱人)对其遗产更为长期且灵活安排的目的。同时还可以通过信托架构的设计,使尚不存在的后辈也成为受益人,以实现家族财富更为长久的传承。此外,遗嘱信托还具有隔离风险、合理避税、有效避免继承纠纷等优势。我国《信托法》第13条对遗嘱信托的设立进行了规定,同时,最新颁布的《民法典》第1133条也明确了“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表明我国已从立法上承认遗嘱信托。此外,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件[2018]37号),首次明确了“以家族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设立的信托为家族信托,故遗嘱信托也应称之为遗嘱家族信托,其家族信托特有的功能也得到了官方认可。目前,随着我国国民收入的增加以及思想观念的转变,社会中对遗嘱信托的需求也十分旺盛。然而,我国的信托制度仍处在发展初期阶段,尚未形成完备规范的制度体系以支持遗嘱信托在实践中的发展。对于委托人(立遗嘱人)而言,遗嘱信托是其对个人财产所做的最终安排,使受益人按照自己的意愿享受信托利益也是委托人设立遗嘱信托的根本目的。但制度的缺失给遗嘱信托的运行带来诸多风险,受益人权益的实现也面临很多不确定性。因而使得人们对如此具有优越性的制度只能望而却步。因此,应加快完善遗嘱信托制度,推动遗嘱信托在我国的发展。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从遗嘱信托受益人权利的相关基础理论出发,首先厘清信托受益人的概念及遗嘱信托受益人资格的特殊性。其次,简述了信托受益权的内容,并对受益权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认定。受益权的性质对受益人权利的行使及救济有着决定性的作用。通过分析学界中三种主流学说,即“债权说”、“物权说”、“复合权利说”,结合我国物权法体系的“一物一权”原则以及《信托法》中的相关规定,从更有利于保护受益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对信托受益权的性质进行认定。最后,从遗嘱信托受益人在权利取得时间和方式的特殊性,以及与其他信托当事人相比,其在信托关系中地位的弱势性这两方面进行分析,重申对遗嘱信托受益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第二章具体对我国遗嘱信托受益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及不足进行了分析。首先对受益人权利内容、受托人义务内容及其他相关路径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其次,通过案例检索,了解遗嘱信托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状。结合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现状发现,目前我国在遗嘱信托受益权保护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信托效力认定标准模糊、受益人权利内容不充分、受托人义务规定过于抽象、对受益人权利保护的其他路径不足。第三章在基于前文对相关基础理论及制度缺陷的分析,对遗嘱信托受益人权利保护提出完善建议。首先,从遗嘱信托相关司法案例中发现,我国目前有关遗嘱信托的纠纷主要集中在遗嘱信托效力认定层面。结合我国遗嘱信托现状及比较法上的经验,认为应当对现有的遗嘱信托效力认定标准进行调整。其次,指出实现受益人权利保护,应完善受益人权利内容以及明确受托人义务内容,以使相关法律规定更具有实操性。最后,在对受益人权利保护的其他路径上,认为完善遗嘱信托登记制度以及遗嘱信托监察人制度,对健全遗嘱信托受益人权利保护制度有着重要作用。本文的创新之处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目前关于遗嘱信托制度的研究多从受托人的角度出发,本文认为遗嘱信托受益人权利保护是遗嘱信托制度的核心,因此以受益人为出发点进行研究,探究健全遗嘱信托体系的关键点;其二,本文通过检索遗嘱信托相关案例,对我国遗嘱信托司法实践中的现状进行分析,并结合立法现状及司法现状,探究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在受益人权利保护上的不足;其三,在完善遗嘱信托受益权保护制度的路径上,结合实践,分别从理论和实务方面提出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