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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是破产法上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破产债权的认定也是司法实践中破产案件审理较难把握的部分,本论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0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有关破产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并参照国外一些国家关于破产债权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时结合实践经验,对破产债权认定问题进行了探讨研究,以期找到解决破产债权认定问题的正确途径。 除引言及后记外,本论文正文分为三个部分,共约32600字。 第一部分:破产债权的界定。内容包括破产债权的含义、构成要件、破产债权的范围、破产债权的例外。文章首先从破产债权的两种内涵、破产债权与民法意义上的一般债权的区别两个方面分析,明确了破产债权的概念,即破产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接着综合学术界的共识和各个国家有关破产债权的法律规定,分析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成立;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破产债权是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债权;破产债权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第三对破产债权的范围进行了界定。确认是否属于破产债权的一般原则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破产宣告后成立的债权也可属于破产债权。最后,对破产债权的例外进行了阐述。破产债权的界定为司法实践中破产债权的认定提供基础和前提条件。 第二部分:破产债权的申报。首先,本论文阐述了破产债权申报的法律意义在于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财产权利的前提,破产申报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债权人成为破产程序当事人,二是债权的诉讼时效因债权申报而中断。其次,本论文阐述破产债权申报的提出,具体分析申报债权的证据材料以及对连带债务人的债权的申报。第三,分析我国《破产规定》第二十二条对破产债权申报的登记的有关规定,总结实践经验,提出在破产债权登记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四,本论文研究了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最后,对无需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分析。 第三部分:破产债权的调查和确认。对破产债权的调查和确认程序,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文章首先对破产债权的调查和确认程序进行了分析,探讨现行立法的不足之处和法律实务中遇到的问题,指出审查确认债权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这一立法规定是不妥的,是将国家的司法裁判权错误地交由债权人会议行使,而且该规定因程序矛盾也是无法实施的。在借鉴外国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本节中提出了修正债权确认程序的立法建议,同时谈到对我国《破产规定》申报债权确认程序的规定的理解。其次,对破产债权调查确认的范围进行研究,指出虽然债权人申报之债权依法均应予以调查确认,但凡是得到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认的债权只需形式审查予以登记,凡是未得到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认的债权,均在审查确认之列。最后对附期限破产债权、附条件破产债权、金额不确定破产债权的数额如何确定及破产债权的计算方法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