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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加快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后,十九大再次提出“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和使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新型经营主体,其作用不断凸显。但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发展壮大绝非易事,融资难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重要瓶颈。经研究发现,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评级的缺失,加剧了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可得性。金融机构普遍采用“打分卡”和违约概率模型等方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状况进行评定,该类评级模型是为规模较大的企业量身定制的,直接套用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易造成信用的低估。因此,改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现有信用评级方法,对于解决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及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难问题具有积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本文首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级的含义进行了界定,提出本文界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级主要包括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信用评级模型和信用评级等级划分以及信用评级等级界定四个部分,并依据该逻辑顺序展开行文。首先,通过对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级的现状进行梳理,发现现有信用评级存在着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不能反映贷款主体的特殊性、信用评级方法相对滞后以及信用评级参照标准不完善的问题。其次,为信用评级指标体系能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性,本文选取了黑龙江省80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样本,通过分析其信用数据与信用评级之间的关联关系,找出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级影响最显著的指标,构成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再次,为解决现有信用评级模型相对滞后的问题,本文借助熵权法、非参数核密度分布模型、切片抽样、Ward聚类等方法,提出了一个改进的信用评级模型,并通过科学的样本扩展解决了小样本条件下的信用评级划分问题。通过上述改进的信用评级模型的实证结果得出了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划分,并对各等级的信用状况进行了界定。最后,为保障本文改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级的应用和推广,从信息共享角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角度、信用评级机构角度、信用意识角度以及政府扶持和引导政策角度提出对策建议。通过对比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与其综合发展状况等级可以看出,本文改进的信用评级在主体适用性、地域适用性以及时效性方面具有显著的优势,能较好的反映特定地域的特定主体在特定时期的信用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