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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是20世纪60、7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项公司治理制度,在世界上诸多国家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由于该制度产生的时间并不是很长,尚处在不断地探索、发展与完善之中,其本身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也是不可避免的。但这并不能否定该制度在公司治理方面的巨大价值。 20世纪90年代,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一些人士出于借鉴西方国家公司治理经验的考虑将该项制度引入我国,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和我国特有的政治、经济体制及社会环境的影响,该项制度在我国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至于有人断言该制度并不适合我国国情,反对在我国建立和发展该项制度。文章认为该项制度目前在我国所遇到的困难并不能成为拒绝该项制度的理由。环境是可以改变的,制度也是可以创新的,只要我们认真地研究该项制度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加以改造,那么该项在西方国家行之有效的制度在中国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将只是个时间问题。 文章主体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为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及在有关国家的发展应用。该部分介绍了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发展历程。由于该制度在美国发展最为成熟,而日本修改后的公司法对该项制度的规定对我国有重大借鉴意义,因此重点介绍独立董事制度在美日两国的发展应用状况。 独立董事制度是20世纪60、70年代在美国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并首先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该制度首先在美国产生并得到较快发展是与美国特有的公司治理文化与公司法理论传统分不开的。文章结合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介绍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在美国的发展状况,包括美国各大公司应用该制度的普遍性、该制度在美国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的机制及对公司治理所产生的效果等。文章特别指出该项制度在美国有其良好的社会基础,而同样的条件在我国未必具备,因此我们在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时要注意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及对该制度本身进行适当的改造。 日本传统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颇为类似,都设有专门的公司监督机关——监事会(或监察人),但监事会与董事会处于平行地位,其对董事会的监督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日本人痛下决心对公司法进行了脱胎换骨的改造,修改后的公司法中正式引入了美国式的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但日本公司法在引进该项制度时并未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而是给出了不同的监督机制让公司自由选择。由于日本传统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我国相近,在公司治理与监管领域所遇到的问题与我国也颇为类似,所以日本新公司法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对我国建立与完善该制度有巨大的借鉴意义。 第二部分为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作用与基本内容。该部分首先通过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两种制度的对比论述了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监督方面的独特功能,其次分析了该制度在公司治理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最后简要介绍了该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选任方法、独立董事的权力、义务、责任及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等。 第三部分为我国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后所面临的问题及成因。该部分首先 、回顾了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国的历程,然后详细分析了目前该制度在我国所面临的问题及其成因,最后简要论述了我国引入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文章认为独立董事制度目前在我国面临的问题主要有7个方面:(1)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依据问题;(2)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问题;(3)独立董事并未做到真正独立;(4)独立董事责任制度与责任保险机制的缺失;(5)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不够规范;(6)股权结构与独立董事制度效能的发挥; (7)’政治、经济体制与人文环境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影响。 文章同时认为上述问题并不能成为拒绝独立董事制度的理由,只要我们认真研究该项制度并结合中国具体情况加以改造,该项制度完全可以在中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国引进该项制度有其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四部分为问题的解决对策与立法建议。该部分针对上部分所提出的问题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并建议在对《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进行修改时予以正式规定。 文章提出的解决对策主要有以下几事面: (1)对《公司法》进行修改时系统、全面地对独立董事制度做出规定,解决该制度的法律依据问题。“ (2)在处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二者关系的构想上,笔者认为中国现行的监事会制度在对公司的监督方面收效甚微,二者的监督职能与机制具有互补性,并非互不相容的。立法上应允许不同类型的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不同的监督机制。 (3)文章认为应从独立董事的选任制度和薪酬制度入手来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选任制度上,法律应强制股东会在选举独立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在薪酬制度上,笔者提出了“间接薪酬十股票期权”的构想,希望既能切断独立董事与公司间的直接经济联系,保证其独立性;又能将其自身利益与公司的价值取向保持一致,激励其为公司履行义务。 (4)建议在立法时明确规定独立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