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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standard of proof),又称证明尺度、证明要求,是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在一定的证明标准下,一旦证据的证明力达到这一标准,就认为待证事实得到了证明,即当事人卸除证明负担,法官可以该事实的存在作为裁判的依据。而多年来,证明标准问题始终是困惑我国民事诉讼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一大难症,这一问题在理论研究和审判实务中一直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从而给我国的法学界留下明显的遗憾。因此,对民事证明标准进行深入研究,在民事证据法理论与实务上均有重要意义。海事审判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审判,海事诉讼证据即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证据,其具有民事诉讼证据的一般性,同时又具有本身的独特性。民事证明标准在海事审判中的运用自然就具有了不同于以往的特殊性和多样性。本文旨在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为正确及时地解决海事纠纷提供一定的参量标准。本文从以下几个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 (一) 证明标准制度之设计源起。时至今日,人们对法院裁判的依据已走出了追求“客观真实”的误区,达成了追求“法律真实”的共识。而证明标准的基础理论问题,是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辩证关系问题。只有在追求“法律真实”的正确认识下,才能科学、合理地设置证明标准制度。 (二) 民事证明标准之基本模式。本文通过介绍、评析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较为成熟的证明标准体系,为我国该理论的发展提供模本。 (三) 民事证明标准之我国模式。本部分通过对我国立法和实务现状的分析,重点讨论了我国在借鉴外国证明标准制度的基础上,如何建立适用于本国国情和具体法律现状的民事证明标准,并提出了建立“以高度盖然性为主,其它证明标准为辅”的证明标准新模式,以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具体情况。 (四) 证明标准之经济分析。法律规则是否科学合理,必然取决于其是否具有高效的社会经济价值,这不仅是法律制度设计的根本原因所在,也是其能否行之有效的终结所在。本文从经济分析的角度阐述了证明标准设置的价值。 (五) 民事证明标准之海事运用。本部分阐述了民事证明标准在海事审判的特殊条件下所呈现出的灵活性,从法律理论和实务两方面对证明标准调高、调低等情况进行了尝试性的探讨。针对海事案件特殊性、复杂性、紧迫性等特点,对海事证明标准设定不同层次的运用标准,为海事案件的正确及时结案提供一定的参考。 (六)证据证明标准之实证分析。理论要运用于实践中去才能体现价值。本文在此试以两个案例为例,对本文论述的问题进行现实性的验证。 综上所述,本文从一般到特殊,从理论到实务,对民事证明标准及在海事审判中运用进行了探索性的讨论,提出了一些不太成熟的设想,期望对我国民事证明标准理论的发展及在海事审判中的运用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