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物权变动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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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稳步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与人们生产、生活最息息相关的事情,也是最值得研究、规范的。物权的问题可以说是民众最关心的问题,同时,这也是民法学者最关注的问题。在我国,对物权变动的研究在上世纪已经兴起。学者们从最早的物权行为理论开始,对物权变动的发展历史一步一步地研究。  纵观法学历史上对物权变动模式问题的分析以及多种理论,有三种物权变动模式较具影响力:第一种是法国的债权意思主义变动模式,第二种是德国主张的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第三种是瑞士和奥地利推崇的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也就是折衷主义的变动模式)。三种模式的侧重点各不相同,这与不同的国家在法典形成时所处的时代背景有莫大的关系。法国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发展经过了漫长的过程。在法国当时的民众,甚至是立法者的眼里,最为根本的精神在于自由,其社会几乎是“乡村式”的,淳朴而热情的,因此,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其民法必然是自由奔放的,这种模式既有优点,也有弊端。德国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与法国的债权意思主义模式相对立,其更强调其核心在于当事人在物权方面达成的合意。“抽象的物权契约理论”是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最核心的观念,它是整个德国法系的灵魂。自折衷主义物权变动模式被创设以来,一直被认为是介于债权意思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之间。近年来,我国专家学者对其进行系统研究,分析其理论与实践中的优缺点,认为它与我国国情最相适应,最值得借鉴。  我国是以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为基础,制定《物权法》的。然而,在此之前的其他法律,对物权变动的问题也有相关规定。这些法律,在当时或是立法者思想并不成熟,或是制定年代比较久远,立法技术并不完善,在对此问题规定上存在诸多弊端,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给法律的适用造成困扰。  经过多年的探讨,我国对物权相关问题的研究逐渐形成了一个完善的体系,有了独特的见解并适合我国国情需要。那么对与此相关的法律存在的漏洞,也能尽量修补、完善,以期解决更多实际问题,使我国法制更加成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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