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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同时又协助司法机关指控犯罪。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确立了这一制度,我国因过分强调刑事诉讼打击犯罪功能,使得立法相对滞后,即使对污点证人的理论研究,也大都停留在对其豁免权的研究上,对污点证人制度的其他方面,如适用范围、污点证人的保护上都少有研究。本文认为,虽然我国立法上没有规定污点证人制度,但诉讼实践中却出现了运用该制度的情形,并对发现案件真实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对污点证人制度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从整体上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污点证人制度。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污点证人概述。该部分主要对污点证人的概念和特点作出分析,并探讨了污点证人制度及其价值。通过对国外污点证人相关概念的比较,总结出污点证人的基本概念,是指参与犯罪活动的人,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通过对污点证人概念的剖析,本文认为,污点证人具有身.份的特殊性、秘密性等特点。污点证人制度就是基于污点证人而需要构建的各项具体方而的综合,包括污点证人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作证效果、、作证的程序以及相应的保障机制等。污点证人制度具有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利益权衡的价值、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第二部分:我国污点证人制度的现状。该部分首先罗列了我国法律中与污点证人制度具有相似性的规定。其次,介绍了我国司法实践中污点证人的情况。最后得出我国法律规定不适应现实需要的结论。第三部分:我国污点证人制度缺失的原因。我国污点证人制度缺失的首要原因是其理论基础的缺失,即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缺失。其次,司法实践中过分追求实质正义也是主要原因。再次,狭隘或错误的社会观念。实践中对证人概念的误解,认为证人是案外人,共犯或同案犯不能作证人。把立功与污点证人制度混为一谈,认为无需建立污点证人制度。第四部分:构建我国的污点证人制度。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包括构建污点证人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作证效果、作证程序以及保障机制。本文认为,构建污点证人制度应坚持“有限使用”和“严格控制”原则、污点证人权利保护与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平衡原则,这也与污点证人制度的价值理念相契合。对于污点证人制度的使用,应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以保证牺牲的社会正义降到最低。具体来说,应限制在恐怖犯罪、贿赂犯罪、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的、社会影响大、取证困难的共同犯罪或对合性犯罪中。污点证人作证的效果是免受刑事追诉或被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具体说来,有两种形态:罪行豁免和证据使用豁免。污点证人的适用程序宜采用检察机关有程序的发动权而法院拥有最终的决定权的作法。另外,污点证人制度的运作需要一系列的配套保障措施,包括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证人惩戒制度以及司法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