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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问题的频繁性和恶劣性迫切呼吁更加完善、可行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众多案例表明,我国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问题。其中,个人没有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司法现状,极大地限制了我国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本文从我国环境问题的紧迫性切入,首先从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入手,全面阐述个人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法理;其次,本文对赋予个人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四个主要争议点进行了分析,阐述了赋予个人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必要性和意义,从而论证该论点的正当性;再次,本文从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这两方面分析我国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个人原告适格的实践及问题;最后,本文立足于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个人原告适格制度的主要争议点以及我国的实践和问题,对个人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的完善进行了阐述,具体包括放宽起诉资格、设置前置程序、明确受案范围、完善诉讼费用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制度设计,以克服个人作为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弊端,促进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公民个人原告适格制度的良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