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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是研究周代婚姻制度和婚姻礼仪的内容与特点,探讨其形成、发展、变化的原因;分析周代的婚姻制度与社会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概述婚姻伦理观念的特点。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在追溯商代婚制的基础上,主要探讨西周时期的同姓不婚制度,周王室嫡庶妻等级婚制的发育程度,以及西周时期的媵婚制度。商王室已妻分嫡庶,但因未形成宗法制,故其嫡庶妻婚制不具有嫡长子继承王位,余子分封的功能。商王室在一定程度上还实行族内婚制。《诗经》和金文的内容反映出先周经历过由母系婚制向父系婚制的转变,周人不避与异性亲属通婚的主要原因是,母方交表婚有较强的隐蔽性及保证本族的婚配资源。周王朝建立前的嫡庶妻等级婚制亦无嫡长子继承王位和余子分封的功能。周初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和余子分封制,从而使周王室及诸侯公室嫡庶妻等级婚制的功能得到了发展。从50余例西周媵器铭文得知,西周时期作器者分别以七种名义为出嫁女作媵器。列国间以两国通婚为主。第二章主要探讨春秋时期婚姻形态的特点,婚姻制度,婚姻礼仪及其特征。春秋时期君权对异辈婚的形成具有强烈的干预作用;政治联姻随客观形势和主观需要的变化而变化;春秋时期原始婚俗尚存,但出现了贞女烈妇,强调男女有别,以及谴责惩治婚外性关系等社会观象。春秋时期的社会矛盾及其特点导致了“流亡婚姻”的出现;由晋国君臣率先实行的华戎通婚是春秋时期民族融合的产物。春秋时期的媵婚制度是西周媵婚制度的继续与发展,诸侯媵婚制最为盛行,出现了数国联姻的政治同盟。媵婚制最本质的特点,一是陪嫁性质;二是等级性。春秋时期的婚姻礼仪主要在贵族阶层中使用,主要内容有成婚、纳币、亲迎、三月庙见等,其主要特征是等级性。 <WP=232>第三章,主要探讨春秋时期齐、楚两国的婚姻制度,婚姻礼仪等以及春秋时期的婚姻伦理观念。齐国婚制,主要对所谓“血缘婚”、“巫儿婚俗”等内容进行考辩, 并概述齐国实行的周文化的婚姻礼制。楚国婚制与中原国家不同处是:楚王虽然妻分嫡庶,但往往不是由嫡庶妻产生嫡庶子,而且在确立嫡庶妻名分后很长时间不立太子。春秋时期的婚姻伦理观念是,一方面出现了贞节观念,另一方面妇女改嫁较自由,庶民中由恋爱择偶成婚的较多。择偶注重门当户对,重子嗣,重英武有勇力。孔子主张情感婚姻,其择偶标准具有多重性,但鄙视妇女。第四章,主要探讨战国时期婚姻形态的特点,秦国、中山国婚姻制度以及战国时期的婚姻伦理观念。战国婚姻形态的特点是:社会制度的变化导致了嫡庶妻等级婚制的变化和媵婚制的消失;聘娶婚逐渐普遍;以“七出”为内容的离婚礼规的出现。秦国嫡庶妻等级婚制的特点是,宗法制不严格导致其嫡庶妻等级不严格和太后生活淫乱。庶民婚制特点是,一夫一妻等级婚制一般只能产生中、小型家庭而不能产生东方国家的大家庭。婚姻伦理的特点是重功利,轻伦理。中山国婚制特点是,王室贵族受华夏族影响而实行嫡庶妻婚制;中山妇女“游徙而嫁”的婚俗是因游牧民族的习性和逐水草而迁徙的生产、生活方式所致。战国时期以孟、荀为代表的儒家的婚姻伦理观念有较大的影响,主要是“有后”、“传宗接代”的婚姻观、聘娶婚姻观和夫尊妻卑的婚姻观。儒、法、管、墨诸家婚姻伦理观念的共同特点是都提倡“男女有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