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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珍贵的稀缺资源,在我国,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土地的人均占有量不断减少。从2009年至今,全国批准建设用地和实际出让土地面积仍然呈现高增长率,农业用地不断减少,耕地十分匮乏。1998年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确立,地方政府在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中虽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各地频发的因违法征地、用地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严重的土地违法事件都受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关注,这其中地方政府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土地用途管制前后,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之前直接的、随意的违法者到现在间接的、隐蔽的操作者,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实施并没有实质性地遏制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而是让政府的行为更加隐蔽、更加多样化。地方政府会有此行为取向,最直接的原因是经济利益和财政收益的利诱。此外,地方政府在土地用途管制中的角色以及制度本身的缺陷,土地产权制度和征地制度、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制度、现行财税制度的缺陷都为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创造了客观条件。因此,本文就从这几个方面入手,提出解决地方政府土地违法问题的路径选择。 本文分为八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是提出土地用途管制中地方政府行为的法律规范的研究背景、国内外研究情况、研究思路和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 主体第一部分界定相关概念,归纳出土地用途管制、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行为的内涵,肯定地方政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显著成果,阐述土地用途管制中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主要表现和严重后果。 第二部分基于第一部分的分析,对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实施前后地方政府的行为取向进行比较,并从违法主体、违法手段、违法行为、违法方式四个方面总结出地方政府违法行为的新特征。 第三部分对现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地方政府的角色进行了分析,揭示出地方政府角色多元化及其在土地用途管制中的尴尬境地。 第四部分对地方政府在土地用途管制中的违法行为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包括经济学原因分析和制度原因分析。 第五部分对国外土地用途管制中的政府角色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我国的情况进行了借鉴。 第六部分是在分析理论依据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土地用途管制中地方政府违法行为问题的对策建议。 结语部分总结了文章的主要内容,对文章的目的进行了重申。由此,期望能够通过本文的分析和阐述对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问题的解决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