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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交易活动的日趋频繁。人们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自身利益的意识逐渐加强,在现实交易中,采用缔结合同的方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也被广泛采用,尤其是在商品房买卖领域。房价的不断抬升,人们对“住”的需求不断增加,往往需要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形式来稳固自身的交易机会。故此,商品房预约合同应运而生。然而,在商品房预约合同在交易中被广泛运用的同时,由于其性质界定的含糊,也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对商品房预约合同的认识,需要更为具体剖析,从而体现它在市场经济交易中的价值。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预约合同是双方共同确立一些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内容,它明确交易方各自权利义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双方也可以自由协商、灵活调整。本文通过一具体案例来引出预约合同的相关问题,并对之加以论述。旨在说明预约合同的内涵、特征、法律效力及与边界概念的区分,并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商品房预约合同的定性进行浅析。最后再通过理论与案例的结合形式,阐明在该案例中的立场。第一部分通过描述具体的案情和法院的一审、二审判决,归纳出该案例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对案件涉及的焦点问题进行相关法理分析,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论述预约合同的概念、预约合同成立的实质条件、预约合同的主要特性。包括其具有诺成性、准备性、内容的明确性及法律约束力;成立预约合同的必备要素及预约合同的效力学说,并阐明自己的观点。其次,对商品房预约合同与边界概念进行界定,以更准确的认定商品房预约合同。主要包括本约与预约的界定、商品房预约合同与意向书的界定、商品房预约合同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界定。然后,对违反预约合同的法律责任进行论述,主要针对其责任形式----定金责任、实际履行、赔偿损失进行分析,以说明违反预约合同的法律责任。最后,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进行分析理解,通过对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来证实预约合同的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等。第三部分利用第二部分所涉及的法理对案件进行分析,指出法院判决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