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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呈现多元多级的特点。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模式选择上也主要有两种看法,一是建议建立“分级所有,分级管理”模式;二是建议建立“国家统一所有,分级行使产权”模式。在国有资产的监管方面,《企业国有资产法》虽然在法律层面上给国资委进行了定位,暂时解决了国有资产在出资人和监管者定位上存在矛盾的问题,但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问题、中央和地方国资委定位模糊等问题还是悬而未决。另外对国资委这个出资人的权、责、利的界定也含糊不清,不利于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种种情况表明国有企业改革仍然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尚未健全,改革尚未到位。对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建立一元多级的出资人代表制度。在保证国有资本国家所有的前提下,成立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并可以根据需要下设多级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该出资人拥有完整的国有资产知识体系,能对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专业的出资指导,保证国有资产的良性运转。第二,加强对一元多级出资代表机构的监督。第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更名为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由它对国有资产的运营进行监督,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督系统。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应该监督起包括金融资产、事业单位内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内的所有经营性国有资产,形成完善、高效、统一的监督体系。第四,建立国有资产三级监督机构,明确中央、省、市三级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应该彼此独立、各自履行监督职责。三级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在业务上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