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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影响是深远的,它们对海洋生境、生物多样性、人类健康和全球经济都会带来严重的危害后果。海洋环境问题相较于其他领域的环境问题有自己的特点:第一是跨界性。一个沿海国的海洋污染会影响到相邻沿海国家的海域;第二是影响范围比较广。海洋包括丰富的生物资源和矿产资源,并承载国际运输的90%,所以海洋一旦受到严重污染,影响深远。随着高科技的研究和应用,海洋环境污染也随之发生了如下变化:由局部性为主的污染,演化成以区域性为主的污染;由显性为主的污染,演化成以隐性为主的污染。并且随着海洋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海洋开发活动的不断深入,出现了通过现阶段科学难以确定的污染风险,而一旦这种风险转化为现实,可能会造成严重的污染损害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结果,风险预防原则就应运而生。最初这条原则的核心是社会应当通过认真的提前规划和阻止潜在的有害行为来寻求避免环境的破坏。国外有许多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文件吸收风险预防原则,但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并没有相关规定。我国是海洋大国,鉴于海洋环境问题的特点和现阶段海洋污染的特点,我国需要风险预防原则以及伴随该原则的相应措施和制度。本文通过研究国外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于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司法实践,探究风险预防原则在我国适用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对策,以期寻找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于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空间,丰富扩充海洋环境保护中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的具体制度和措施。本文总体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于海洋环境保护的理论基础研究,包括风险预防原则的发展历程、含义以及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基础。第二部分为风险预防原则在国外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的立法适用和司法实践。第三部分为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贯彻风险预防原则的对策,这一部分为本文的重点部分,主要论述我国现阶段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现状、相关的制度措施以及存在的弊端,以及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于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对策研究,以期弥补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