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在西方医患关系变迁和人权运动的影响下,从最初的“单纯同意”向以患者为中心的“说明同意”转变,逐渐成为法律所保障的医疗“知情同意权”。无论是权利实现过程中的医疗告知,还是患者的知情同意,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障患者身体自主权,维护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相比发达国家,我国该项权利在医疗实践中起步较晚,法律规定分散、滞后、不统一,而“医疗家长主义”“父权主义”在医疗领域仍有着重要的影响,患者就医过程中难以在充分知晓医疗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正确的选择。多种因素相互作用导致患者医疗知情同意权被侵犯,引发医疗侵权纠纷和诉讼。200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虽将医疗行为作为单独的一章加以规范,明确了患者的主体权利,较之前完善了医生信息披露的内容、违反义务的侵权责任以及医疗例外情形,从侵权角度明确了医生在诊疗过程中的告知义务,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取得患者或近亲属的书面同意,使该权利的保障趋于合理。由于我国医疗受传统思想影响较大,法律适用存在一定冲突,医疗实践中患者知情同意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从法律出发,结合目前我们的实际情况构建完善我国患者知情同意制度是缓和医疗纠纷、维护患者生命权、健康权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