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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一方面希望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因犯罪行为对刑事被害人造成人身物质以及精神上的损害,刑事被害人希望可以通过有效的途径来实现经济求偿。而在中国现阶段由于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不完善,以及经济求偿途径的匮乏和不完善,刑事附被害人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而刑事和解的出台为其权利救济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本文试图从刑事和解的角度出发,针对被害人的经济求偿的权利保障及实现途径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本文首先对刑事被害人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将刑事被害人的外延界定在公诉案件的自然人的范围内。然后在分析了被害人特征的情形下,从人权保障理论,利益均衡理论和自然正义理论三方面论述了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理论基础。法益受到侵害是刑事被害人的主要特征,对被害人权利保障理论基础的研究从更深的层次回答了保护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依据。第二部分、被害人的需求和权利,被害人的需求是被害人在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后所表现出来的欲望,本文将被害人的需求分为心理需求和经济求偿需求,在心理需求方面,被害人的心理呈现出从报复到宽恕的状态。而在经济求偿方面,被害人需要通过各种途径来实现其经济求偿的愿望。在分析了被害人的需求之后,本文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出发,论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国家救助制度等我国被害人权利救济途径的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刑事和解的被害人权利保障机能,刑事和解对被害人的心理恢复和经济求偿都有积极的意义,而且和解更是为刑事被害人效用最大化的实现提供了一种途径。在此部分本文借鉴消费者均衡理论研究了刑事和解下的被害人效用最大化问题。最后也指出了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从刑事和解的问题,以及和解视角下的局限性出发,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对策。在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方面,本文认为应当保障刑事和解中被害人和解的自愿性和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诚悔罪,以保证和解不被沦为“以钱赎刑”。同时本文认为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还可以逐步扩大,更广泛的实现被害人的经济求偿愿望。最后跳出和解的视角,被害人的权利保障还需要国家进行救济,国家补偿和国家救济是两种不同的模式,本文认为现阶段更适合的是统一和完善国家救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