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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市场中,良好的内部控制能够及时发现和预防财务舞弊和盈余管理,从而提高财务报告质量,降低投资风险。投资者希望上市公司拥有良好的内部控制,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除了对外披露经审计的会计信息外,还应披露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以方便投资者做出决策。2007年是监管部门提出的强制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政策在我国深证主板上市公司全面实施的第一年,对披露规定是否合理及实施效果如何,均缺乏相关的研究。因此,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盈余质量的相关性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论文通过总结内部控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盈余质量及其相关性研究的国内外研究进展,借鉴Jean Bedard (2006)在对萨班斯-奥克利斯法案的内控要求与盈余质量相关性研究中使用的回归模型,并结合中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回归模型中的控制变量进行了改进,最终选择Inv(经上期总资产平整后的存货)、ZC(最终控股人)、SIZE(年底总资产的账面价值的自然对数),Cashflows(经上期总资产平整后的经营性现金流量)等四个变量作为对自变量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控制变量。以2004-2007年A股深证主板上市公司为样本,利用可操纵应计利润作为衡量盈余质量的标准,通过SPSS 11.5的线性回归、参数检验以及相关性分析工具,在深交所首次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强制要求深证主板上市公司对其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披露的背景下,探讨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和盈余质量之间的相关性。研究发现上市公司在强制要求披露内控信息后,通过对自身内部控制缺陷的发现并进行整改、以及在审计人员的要求下,调整以前年度记录的不恰当应计利润,导致在强制披露前一年(即2006年)可操纵应计利润的绝对水平有所增加,说明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披露对上市公司盈余质量的变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研究结果并没有支持2007年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政策的实施导致当年内部控制水平的提高,这可能与公司在2006年为执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政策所做的前期准备有关,再加上2007年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盈余质量的相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