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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和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重要的监督职权,其目的在于监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的行政工作和司法工作,督促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县级人大常委会作为一级地方权力机关,负有监督本级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质询权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主要的监督权利,在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质询权却在很长的时期内被人们所忽略,质询案提起的情况寥寥无几,相关的法律规定也还存在着不清楚、不完整之处,使得质询权难以行使,其作用也无法得到发挥。本文试从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质询权入手,分析、论证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试图以此为基础,对如何完善我国县级人大常委会的质询制度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