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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上存在应受《侵权责任法》保护即该法第2条中规定的“民事权益”,这种民事权益实际上是《物权法》中的占有利益,从权益归属上看,它应属于建造人和其他占有人,而建造人和其他占有人即为《侵权责任法》第3条中的“被侵权人”。在侵害违法建筑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损害后果的确定应当结合组织说和利益说并考虑到违法建筑自身的违法情况;过错是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不可缺少的构成要件;阻却行为违法性的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法定事由和免责约定及被害人同意等。侵害违法建筑的责任承担不同于物权法中的规定,基于违法建筑的特殊性不能适用恢复原状的责任形式;违法建筑的先天违法性不能成为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6条过失相抵的理由;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失的计算应结合使用受益、支出费用、责任损害及对违法建筑的可预期利益的损失等予以综合统筹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