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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巴黎公约签订并生效以前,对外国人的专利保护主要是通过双边协议完成的,随着国际间经济交往的日渐频繁,双边协议的保护模式已不能适应包括专利在内的工业产权发展的需要。为了更好地保护发明人的利益,1883 年,11 国在巴黎讨论通过了巴黎公约。巴黎公约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及有关专利的独立性规则等,这些原则和规则成为专利国际保护的基本准则。此后,为了方便申请人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并获得保护,促进科学技术信息的交流,1970 年6 月在华盛顿缔结了专利合作条约(PCT)。 自 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世界经济相互依存度逐渐提高。不少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有了发展,开始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有形商品的生产正逐渐从发达国家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传统的国际贸易已从单一的有形货物贸易转向多元的有形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在这种背景下,发达国家发现知识产权对它们日益重要,为了继续维持它们在全球竞争中的优势地位,知识产权保护成为这些国家关注的焦点。由于各国对专利保护的水平不等,同一专利申请在不同国家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但是根据专利的独立性规则这是合理的。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显然不能满足这种保护水平,而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又不能解决这一问题,因而把目光投向当时的关贸总协定,并于 1994 年在摩洛哥签署了包括 TRIPS 协议在内的一揽子协议。TRIPS 协议第一次对专利保护的实体方面做出了规定,虽然只是规定了多数成员国都可以接受的最低标准,但是却标志着专利的国际保护向新的方向迈进。 在 TRIPS 协议生效后的几年里,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专利药品与公共健康的关系问题。2003 年 8 月 30 日,经过 20 个月的艰苦谈判,WTO 总理事会终于打破僵局,一致通过了《关于 TRIPS 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成员国同意在法律上作出一定修改,使较贫穷并且自己不能生产药品的国家能较容易地得到在强制许可制度下生产的廉价专利药品,消除了在现行专利制度下进口廉价药品的障碍。执行决议的通过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各自作出一定让步和妥协的结果,它的诞生使公共健康问题终于在 TRIPS 框架内有了一个解决方案。 从巴黎公约到专利合作条约,再到 TRIPS 协议,可以清晰地看出在发达国家的推动下,专利的国际保护逐渐从程序方面的统一向实体方面的统一演进,专利的独立性规则受到挑战。近年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一方面在积极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