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债权在企业破产债权中的受偿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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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同性质的债权,其债权人能否受偿或者能在多大程度上受偿,取决于该债权在破产受偿中所处顺位,因此法律对破产受偿顺位规则的具体规定,体现了对不同利益主体的保护和平衡,更反映了在不同利益发生冲突时国家公权力的态度和选择。近期以来,我国企业大规模侵权行为逐渐增多,企业因侵权导致无力支付受害人索赔金额而宣告破产的案件越来越多。依据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侵权债权劣后于担保债权、劳动债权、国家债权等,作为普通破产债权位于破产受偿顺位的末位,这直接导致了在大规模侵权企业破产时,受害人生命、健康等最基本生存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受害人处于极端不利的处境,导致了事实和法律上的不公平。因此要使侵权债权人摆脱在破产分配中的不利困境,必须提升人身性侵权之债在企业破产受偿中的顺位。笔者在比较分析国内外企业破产受偿顺位制度的基础上,从我国当前经济和法律环境出发,试图寻找我国企业破产受偿顺位可行的改进方案。在第一章中,笔者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两大法系的代表国家美国、德国以及我国破产受偿顺位规则进行对比研究,试图对我国的破产分配制度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寻求该制度的完善之道。通过比较主要国家现行破产立法发现:各国并未进一步区分普通破产债权,因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不同债权一概处于同一受偿顺位,侵权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处于企业破产受偿顺位的末位。第二章对重构我国侵权债权企业破产受偿顺位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笔者重点分析重构我国侵权之债企业破产受偿顺位的四个原因:一是现行的侵权之债受偿顺位与法律基本价值相背离;二是对域外法立法选择可能原因的分析及质疑;三是我国替代性救济制度的缺失与局限性;四是我国社会和法治现实的推动。结合上文案例的分析,司法实践中的做法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被侵权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高效性,但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这也正说明了重构企业破产受偿顺位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第三章重点阐述我国企业破产受偿顺位重构方案的选择。首先,比较了国内外学者关于企业破产受偿顺位的重构方案,并分析了各方案的优缺点;其次,从理论上分析优先受偿破产债权的确立依据,并从社会环境、侵权之债自身性质的角度分析提高侵权之债破产受偿顺位的合理性;再次,将优先受偿的侵权之债限定为物质性人格权侵权之债,将赔偿范围限定为人身伤害的常规赔偿、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造成死亡的赔偿三大类;最后,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破产受偿顺位重构可行的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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