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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制度出现至今,以逾百年,从国家赔偿制度产生、发展到最终被确立,在世界范围内广泛适用,经历了一个艰辛而漫长的过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即被称为“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从本质上说应属于侵权责任,有私法属性,但是,引起该侵权责任主体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赔偿责任又有其公法属性。由于国家赔偿责任主体的特定性,因此,在考察国家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时,就必须考察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施行至今已有十余年的历史,纵观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有其自身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国家赔偿法的特点,但是,也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因此,有必要对国家赔偿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国国家赔偿制度,顺应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步伐和历史的潮流,都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本文运用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国家赔偿及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了研究,同时在借鉴外国国家赔偿制度和分析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和健全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