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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在严打过程中,将介绍卖淫规定为犯罪行为。在1997年颁布的《刑法》中,正式将介绍卖淫罪写入其中。法律将介绍卖淫规定为犯罪行为,与介绍卖淫相关的很多问题便成了理论界和司法界争议的话题。本文主要选取了其中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第一章主要讨论了介绍卖淫罪的对象、介绍卖淫罪中对“卖淫”内容范围的认定、介绍卖淫罪所侵犯的法益。至于对象问题,两高在相关的解答中做出了相应的解释,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也存在争议。对于介绍卖淫罪中“卖淫”内容范围的认定,笔者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引用两个案例,来阐述自己的理解。至于介绍卖淫罪所侵害的法益,有的学者认为,介绍卖淫罪是无被害人的犯罪,其所侵害的法益,只包括社会公益;也有的学者认为,介绍卖淫罪有被害人,其侵犯的法益,不仅仅是社会公益。对此,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社会在发展,介绍卖淫的行为方式也在不断地变化,在论文的第二章,笔者主要对介绍卖淫特殊行为方式进行介绍,主要分为两节,第一节对发放招嫖卡片应当如何认定进行讨论,第二节介绍了对网络招嫖行为的认定。在论文的第三章,笔者主要从与介绍卖淫相似违法行为的区分、介绍卖淫罪同其他相似犯罪行为的区分以及介绍卖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认定这三个问题来展开讨论。在相似违法行为的区分中,笔者主要将介绍卖淫同介绍嫖娼、“性贿赂’分别进行比较区别。而在与其他犯罪行为的对比区别中,主要将司法实践中易混淆的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同介绍卖淫罪进行比较。介绍卖淫罪入刑已经过去了近二十载,其相关规定还是继续沿用严打时期做出的相关规定,基本上没有任何改变。但是,社会在不断地发展,人们的性观念在逐渐发生变化,继续沿用之前的规定,对于介绍卖淫这一行为的处罚未免过重。笔者也查阅了外国法律关于介绍卖淫罪的规定,与中国的《刑法》相比,其规定要轻缓很多。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外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对介绍卖淫罪的刑罚做相应的调整,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对介绍卖淫行为进行规制,但是,现行的法律并没有明确二者适用的界限范围,导致很多省市都做出了自己的处理依据,从而出现较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笔者强烈建议对《刑法》中介绍卖淫罪的相关规定予以明确。从而给司法实践以明确的指引,避免法律适用之间的混淆。对于法律的修改,笔者比较倾向于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第359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充分地认识和了解介绍卖淫行为,正确区分介绍卖淫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严格区分介绍卖淫行为的法律适用,对介绍卖淫罪制定更加合理的刑罚,这将是笔者撰写本文的目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