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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明权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是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基础,通过法官释明可以有效弥补当事人主义的种种弊端,从而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我国在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中本着“司法为民”的宗旨不断强化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但是我国当事人诉讼能力参差不齐且国内没有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具体诉讼操作中仍需由法官引导,这样才能保证实质正义和程序公正。因此我国该怎样规范法官释明权行使已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本文拟借我国民事审判改革之机,从理论与实务角度来探究法官释明权的相关问题,以期规范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官释明权。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法官释明权的一般理论。通过介绍法官释明权的内涵、分类及价值,对法官释明权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和定位。第二部分:法官释明权的域外立法概况。通过介绍域外主要国家和地区关于法官释明权的立法概况,比较分析它们的共同点,得出在诉讼中加强法官的管理、引导作用是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共同的选择和发展趋势。第三部分:法官释明权与相关理论的关系。通过介绍法官释明权与辩论主义、处分主义的关系指出辩论主义、处分主义是法官释明权进行的基础,同时法官释明权又对它们具有促进作用;通过介绍法官释明权与诉讼指挥权的关系可以更进一步证实法官释明权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部分:我国法官释明权的现状考察。通过对我国法官释明权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它们存在的缺陷、以及存在这些缺陷的原因进行分析,指出我国有存在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必要。第五部分: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的立法规范。在我国司法改革的过程中,笔者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和司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立法上为规范法官释明权行使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这些粗陋的建议能为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的规范提供有效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