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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体育的商业化运作程度不断发展,体育运动逐渐发展成为一项产业。体育运动产业化的发展带来了各种利益之间的角逐,针对体育运动所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如何解决日益增多的体育纠纷成了国际法学界和体育界共同关心的话题。无论是在体育组织内部解决还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似乎都难以满足体育这个特殊领域内的法律需求。随着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 CAS)的成立,其体育仲裁的机制在体育纠纷的解决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了主流的体育纠纷解决方法。本文写于2012年伦敦奥运会后的第一年,中国代表团在该届奥运会上的几次申诉无一成功,这在深层次上反映了中国对于国际上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不了解和在制度方面与国际通行做法的巨大差距。中国当前体育组织内部解决纠纷制度的不完善,司法程序介入的薄弱和自身的种种缺陷,使得体育纠纷很难得到妥善解决。这影响了中国体育运动的繁荣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体育的国际化进程。本文在在第一部分介绍了体育纠纷内涵和特征,以及体育仲裁这一机制的概述,具体的从体育仲裁的涵义和性质进行剖析,以便对体育仲裁机制能有概括性的了解;第二部分以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体育仲裁制度为切入点,重点阐述了体育仲裁院的独立性、适用体育仲裁的具有强制性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体育仲裁的法律适用、和仲裁裁决的执行以及设立奥运会临时仲裁机构的制度,简要比较分析了体育纠纷的组织内部解决和诉讼解决机制后,总结归纳出体育仲裁机制的相对优势。第三部分通过评价中国体育代表团在近几届奥运会上申诉方面的表现,介绍了目前中国体育纠纷解决的现状,其突出的缺陷是在体育仲裁方面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仲裁机构和程序。然后试图根据体育仲裁院的仲裁机制的各方面对未来中国体育仲裁提出了设想,即在中国也可建立类似的具有民间性质的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