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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因他人犯罪行为遭受重大损害,且无法得到及时赔偿和其他社会救助,导致生活、医疗救治等陷入严重困境的被害人,在经济、心理等方面给予临时性、救急性帮助的工作机制。司法救助权是公民人权中的一项具体权利,是宪法规范意义上的法律权利。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面对这一社会现实,国家必须坚持问题导向,肩负起司法救助制度供给的责任,为司法救助制度寻求理论基础,解决好社会现实问题。实行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以切实加强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特殊保护,使被害人权益得到充分救济,得到了党中央和全国人大高度重视。犯罪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中实现“所有人正义”的重要环,也是衡量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在创建和谐社会这个大环境下建立起来的保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补偿性措施,它的实施具有非常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是介绍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必要性,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从实证角度对G市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情况进行研究,即对检察机关办案一线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实践情况及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主要涉及经费保障方面、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相关情况研究;通过详实的统计分析,研究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是否发挥了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预设功能和作用,具体运行中还存在一些什么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让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在实践中更好的发挥其预设功能。第二部分是G市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的基本情况。分别从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建设、线索来源、司法救助对象、救助金额发放、救助方式、司法救助类型和救助阶段情况进行介绍,涉及了出台相关文件、制定相关标准等实际操作情况以及取得的相关成效,并进一步对以上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第三部分是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主要通过实证分析目前还存在救助标准不统一,救助工作存在滞后性,即诉讼环节启动救助的标准和条件缺乏规定、救助数额不一致、救助金额普遍较低、审批周期较长,没有独立的救助资金预算;司法救助工作主要成为化解矛盾纠纷和息诉罢访的手段,检察环节救助少;司法救助涉及政法机关之间、检察机关内部之间的信息共享不畅,宣传力度不够、公众认知度低的问题,以及当事人反复缠访,出现当事人申请启动救助程序的情况很少和个别多次申请救助的问题;救助方式单一,欠缺多元化的救助,覆盖面范围不广,且救助对象仅限于自然人;未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特殊程序等问题。第四部分是完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对策。摘要提出从地级市开始统一救助标准,简化审批程序,推行资金预拨管理和年度预算,建立司法救助专项基金和刑事被害人救助金追偿机制;开展救助或者帮助申请救助,引入司法救助外部监督,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加强宣传,建立国家司法救助网上平台,畅通联系渠道,扩大救助工作影响力,并建立权利告知制度和救助信息共享制度;加强多元化救助,放宽救助对象和救助范围,建立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衔接机制,适当探索对单位进行救助;完善办案机制,建立未成年人救助案件“绿色通道”和救助记录封存制度,并健全心理疏通与辅导机制,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完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