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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公民在境内外的旅游活动明显增多。旅游消费者的旅游消费活动贯穿整个旅游行程,旅游行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旅游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但是,由于旅游活动涉及多个行业、多个群体,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不仅涉及到食、住、行、游、购、娱,还跨越了不同的行业与领域;而旅游活动过程中出现的旅游纠纷还呈现主体多元化的特征,既可能出现在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之间,还可能发生在旅游消费者和履行辅助人之间,甚至还可能出现在旅游消费者与第三人之间,主要可能涉及到人身损害纠纷、财产损害纠纷以及旅游消费者的精神损害纠纷。实践当中,旅游经营者和履行辅助人与旅游消费者之间的旅游纠纷最为广泛,而旅游经营者和履行辅助人与旅游消费者由于双方掌握市场信息的不对等和市场主体的趋利性,必定会对旅游消费者权益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损害旅游消费者的权益。随着旅游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觉醒,旅游消费着开始试图通过各种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成熟不完善以及主体之间实际上的不平等地位和旅游消费本身的特殊性等多种复杂原因,导致旅游消费者在维权之路上荆棘遍野,难以真正从根本上解决维权难的现状。本文基于此现状,试图从多个方面克服该困境,包括学习借鉴国外旅游发达国家的做法,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维权途径上针对现行规定的不足之处给出完善或改进的意见建议,以期能够帮助旅游消费者维权,保障旅游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得到应有的赔偿或补偿,同时加强旅游市场的政府监管和协会监管,多管齐下最终促进我国旅游市场的长盛不衰和旅游行业的不断规范,最终为促进我国国家经济发展提供强大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