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商品房预售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而尚未竣工的房屋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购房款,开发企业在未来确定的日期将预售房交付给买受人的行为。我国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是指享有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职能的行政主体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利用其权力限制商品房预售主体的权利的法律行为,具体包括审批、核准登记、动态监管、责任追究等多种形式。相较于一般买卖行为,商品房买卖具有法律关系复杂、交易周期长、市场风险高等特点,并因其关乎公共利益和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具有国家干预的必要性。因此,我国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发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预购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信赖利益和促进我国房地产法治化进程的重要功能。对商品房预售进行适当的行政干预、加强管理,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性。同时,这种行政监管不能过分干预而影响到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从而不能良性健康发展。由此可见,行政机关如何在避免过度干预商品房预售市场的前提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适当的发挥监管效力,是个很有研究价值的问题,也是房地产业法治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的相关理论的研究,分析我国商品房预售现状,总结我国现有制度不足,并对我国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提出完善建议。研究得出我国现存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主要存在:现行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方面法律层面规定少且法律效力低,商品房预售行政机构监管体系的设置不合理及相关制度缺陷,对比美国、香港、韩国、日本等域外商品房预售制度,我国缺失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缺少商品房预售风险分担体系、商品房预售现行资金监管制度不完善。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在法律或行政法规中增加对我国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制度的相关规定;设置我国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机构;完备我国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的具体法律制度体系,建立商品房预售信息披露制度、引入商品房预售保险制度、健全我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以上结论有助于填补我国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方面的立法空白,提高相关规定的法律效力级别,使得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形成一个完备的制度体系,在实践中更易操作。通过对我国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问题的研究,以期有益于促进我国商品房预售市场法制化,乃至加快我国房地产业的法制化进程,使适当的行政干预发挥理想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