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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先后将人权保障作为基本原则加以立法确认,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在积极探索人权保障的路径,被追诉人通过参与到具体的程序中,以自己的行为对程序结果施加影响,是人权保障的体现。同时,被追诉人的程序参与也是程序正义的要求。本文对被追诉人在审前羁押中的程序参与展开研究,也是在提倡程序正义,通过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我国目前的法治环境决定了司法审查制度在我国无适用的合理性。以程序参与为视角,通过完善被追诉人程序参与的路径,加强被追诉人程序参与的能力,使被追诉人的程序参与能够对审前羁押的决定、执行产生实质影响,是当下可行的路径。除导言外,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基本理论章,共三节。第一节对审前羁押、程序参与等有关概念进行界定,对程序参与行为进行了形式和实质的区分;第二节概述了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所依据的两种理论,主体性理论和程序正义理论;第三节分析了审前羁押中被追诉人程序参与的三种价值。第二章是我国立法和实践考察章,共三节。第一节介绍和分析了我国审前羁押中被追诉人程序参与的立法现状,包括被追诉人程序参与的路径、能力和效果;第二节介绍和分析了我国实践中的情况,一是相关制度实施的概况,二是普遍适用的逮捕听证制度;第三节对我国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和原因进行分析。第三章是域外制度考察章,共两节。第一节对与我国刑诉法关系密切的四个国家的制度进行介绍和分析;第二节在介绍的基础上分析了各国制度中可供借鉴的地方。第四章是建议章,共三节。第一节分析了完善我国审前羁押中被追诉人程序参与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二节从拓宽程序参与路径、强化程序参与能力及促进程序参与实质化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具体建议;第三节提出了两个配套措施,明确程序参与原则和提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体性认知。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反向思考改革审前羁押的办法,通过完善被追诉人的程序参与来影响审前羁押的决定和执行;第二,对程序参与的性质进行界定,否定将程序参与视为权利的观点;第三,借鉴域外的先进做法,主张建立提请羁押审查制度、逮捕讯问前置制度、允许被追诉人对同意逮捕的决定进行申诉。